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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3 07:32:32 人浏览

导读: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中央最近积极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则与很多在农村拥有土地的朋友息息相关,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何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中央最近积极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则与很多在农村拥有土地的朋友息息相关,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何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何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流程是什么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超过的部分面积如何处理

  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怎么办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何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土地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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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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