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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07:13:52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xx)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xx与王xx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胡xx、王xx二人的公爹杨xx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xx)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xx与王xx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xx、王xx二人的公爹杨xx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xx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一九八三年因胡xx要拆房,与王xx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会,事后王xx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xx与王xx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xx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地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xx和王xx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xx所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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