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窗户掉落砸伤人谁赔
导读:
12岁的男孩小周走在回家的路上,被租房突然降下的窗户砸伤了右脸。那么租房窗户掉落砸伤人谁赔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结合案列,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玉环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案,由承租人林某支付小周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1万元。
小周,重庆人,随父母暂住在玉环坎门街道,在当地一小学就读,小周的父母在工厂里打工。2015年1月15日晚6点,小周饭后同家人出门散步,途经坎门街道新街路时,空中突然坠落一扇铝合金窗户,小周当即被砸倒在地,流血不止,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事故造成小周的鼻子、右眼以及右脸皮肤受伤,脸上留下了一条长长的疤痕。后经鉴定,小周的损伤程度属十级。
说起当时的事故,小周的父亲还心有余悸,“我们一家四口出门,我走得快,在最前面,突然我大儿子打电话说我小儿子被楼上掉下来的窗户砸伤了,人已被送医院了。”周父说,赶到现场时,路上围了很多人,地上有一个摔坏的铝合金框架,一地的碎玻璃,以及很多血迹。
据了解,当事民房为一幢三层半落地老房。房东陈某称,承租人林某一家租在这有三四年了。林某说,那天晚上6点,饭后,他正在厨房收拾,当他关窗户时,整个一扇窗户就笔直地落下去。他刚说完“完了,完了”,就听到楼下传来一声男孩的惨叫声。林某马上下楼,看到一个男孩躺在地上,右脸及眼部流着血,小男孩的母亲在旁慌了神。后来,林某与男孩母亲一起将男孩送往医院救治。
房东陈某以及承租人林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小周父亲就赔偿问题未与陈某及林某达成一致。2015年8月11日,周父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林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该案开庭前,因小周及父亲与房东陈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撤销了对陈某的起诉,而与承租人林某的官司还在继续。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周与林某的女儿竟然是同班同学。为了调解纠纷,承办法官积极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反复劝说协调,使双方相互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由林某支付原告小周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4.1万元;原告小周今后不得再向林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相关法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租赁物的安全责任承担问题,则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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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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