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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18:56:10 人浏览

导读:

近几年来,随着特区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日益增多,为加强对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屋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的通知》精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

  近几年来,随着特区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日益增多,为加强对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屋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的通知》精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和办理交易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三十天内,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确认产权登记手续,由市房产管理局发给《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确认产权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省或市建委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省建委统一印制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资金批文;

  4.征地批文、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许可证;

  5.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6.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7.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办的证明文件。

  三、商品房屋出售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持《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及商品房屋出售合同书、发票到市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鉴证手续。

  四、买方购买商品房屋后,凭经市房屋交易管理所鉴证的买卖合同,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买卖双方私下成交的房屋,市房屋交易管理所不予办理鉴证手续,市房产管理局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五、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和办理鉴证手续,由市房产管理局及市房屋交易管理所负责办理。

  六、《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表》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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