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建设工程 > 工程造价 >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中应对审价的对策探讨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中应对审价的对策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07:11:28 人浏览

导读: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严密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以及现有法律规定未被有效执行,结果导致审价鉴定时间拖延,鉴定结果不被当事人信服和接受,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审价原因,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有些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严密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以及现有法律规定未被有效执行,结果导致审价鉴定时间拖延,鉴定结果不被当事人信服和接受,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审价原因,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有些案件的审价时间长达两年。这种情况极大损害了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效率。诉讼/仲裁程序中启动鉴定程序后,承包人为推动审价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1、合理确定审价时限一旦启动审价程序,承包人应当援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提示法院督促审价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价。该《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人有义务及时出具鉴定结论。第二十一条规定,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的金额和计算复杂程度变化很大,由于司法审价机构一般也是社会中介机构,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承包人应注意利用当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来约束审价机构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审价期限。比如在上海地区,上海市建委的沪建建(98)第0471号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笔者认为,审价开始后,审价机构如果认为需要延长审价时间,应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和申请,由法院批准。否则应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审价报告。 2、 合理确定审价范围在实践中,针对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多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之间的争议也各有不同表现形式: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容易对合同范围产生争议,即哪些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哪些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在签约时施工图纸已具备的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施工范围以避免日后争议。如果在招投标和签约时没有设计图纸,边设计边施工,合同即使约定固定总价也是没有计价依据的,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而不予审价。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标准变化,工程量增减,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等,承包人要求增加付款或者发包人提出减少付款,双方往往对相互之间的索赔产生争议。在索赔程序中,双方各自经过审核,如果意见一致,即可形成一份有效签证,得出的增减金额可以直接进入工程造价,这部分内容不应当再行审价,直接在工程总价中调整。依据为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如果双方对索赔金额无法取得一致,则一旦进入纠纷解决程序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就需要审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支付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而双方往往难以对审价范围达成一致。发包人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审价。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充分举证并阐明己方观点以协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范围。法院宜从严掌握该条规定,排除诉讼当事人的干扰,努力查清争议事实范围,准确判定审价范围后再委托给审价机构。 3、运用技巧减少争议点进入争议解决程序,能否准确判定审价范围,加快审价进程,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水平和诉讼中的技巧运用。实践中,承包人如未及时对发包人的工程量确认提出异议,使该部分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进入索赔程序,如没有其他的证据,则丧失日后重新主张权利的机会。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和额外工作,承包人应及时提出支付请求,留下发文书面记录,将所有未获批准的索赔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好。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索赔事宜,宜采取“弃小保大”的策略,目的是争取在施工过程中与发包人协商取得尽可能大的一致,尽量减少双方之间的争议点。这些争议一旦拖到结算阶段仍无法解决,往往引起纠纷。而双方的争议点越多则审价的难度越高,时间越长。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价依据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仅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例会纪要等均是审价的基本依据。 结 论因此,双方已经确认的各期工作量,双方确认的有效签证,招投标过程中已书面约定的单价和费率,不应当再行审价,审价鉴定人的工作是将所有这些内容无遗漏地纳入审价报告中。审价重点是双方之间的争议工程量与索赔内容,而审价依据主要看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这是确定审价范围的大原则。 明确的大原则在实践中仍然面临重重困难,需要承包人通过扎实有效的项目管理来解决。承包人应重视和加强过程履约管理,以及阶段性索赔,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合同资料以及合同过程的跟进和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清楚无误。只有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才能有效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罗建荣 陈贝力 来源:中国建设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