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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后的土地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11:51:55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房屋买卖的形式有很多种,不同性质的房屋也都可以拿出来进行买卖,但是如果是经济适用房进行买卖的话,可能很多人没有想到土地性质到底会不会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后的土地性质?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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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后的土地性质

  一、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后的土地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划拨的,出售房屋后,土地是属于出让的。

  1、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2、经济适用房经过一次交易后,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就变成正常商品房了,也就是说现在的房子属于正常产权下的商品房。

  总而言之,经济适用房土地性质是划拨的,5年后交易,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过户后土地性质就变为出让土地了,产权登记上会注明土地性质的。

  二、最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程序

  1、卖方即取得入市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1)房屋获得上市批准后,卖方即可通过上网、托熟人、登广告、委托代理等方式找到买主,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签订书面合同。

  (2)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3)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3、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买方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4、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后的土地性质的内容,由此可知,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后的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土地,而不是划拨土地了,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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