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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别被“验收合格”所欺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7 09:54:37 人浏览

导读:

合格二字经常遇到,要说什么合格了,给人考60分那个感觉,说不上好,但是也不坏,有点中庸的味道。由于合格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灵活性比较大,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工程,有的寿命长有的寿命短,都是验收合格的工程。所以验收合格这四个字里有玄机,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收房过

  “合格”二字经常遇到,要说什么合格了,给人考60分那个感觉,说不上好,但是也不坏,有点中庸的味道。由于合格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灵活性比较大,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工程,有的寿命长有的寿命短,都是验收合格的工程。所以“验收合格”这四个字里有玄机,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收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验收合格”这四个字。我们和您一起看看“验收合格”其中的玄机。

  【案例回放】

  近日,李先生(化名)等11个业主要求退房的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楼盘开发商于交楼期限前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开发商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条件是“经验收合格”。据此,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退房的申诉理由“没有依据,予以驳回”。

  何为“验收合格”?

  开发商认为:该商品房经五家单位联合验收,并已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已经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是说,合同中所说的“验收”,指的就是这个竣工验收。

  开发商认为在这个“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还将进行其他验收,但这些验收不属于竣工验收,而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

  法院依据

  法院判决依据:该楼盘开发商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交楼期限前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开发商与业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条件是“经验收合格”。据此,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退房的申诉理由“没有依据,予以驳回”。

  市民声音开发商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该裁决不仅引起原告的强烈反弹,更引发业界和市民的议论。有市民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开发商组织有关单位自行完成的。难道开发商搞出来的报告认为工程合格,工程就合格了?如果这样的话,天下就很难找到不合格的工程了。以开发商搞出来的验收报告作为交房凭证,无异于承认在商品房质量纠纷中,开发商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不合格“肯定不行

  “三书一证一表”要齐全

  收房首先要看开发商的“三书一证一表”,这就像是房屋的身份证一样,不管房屋到底质量到底怎样,首先得有这个“身份证”,否则再好的房子也白搭,到时候办不了两证。所谓的“三书一证一表”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如果开发商拿不出这“三书一证一表”,那你就不要相信什么验收合格的鬼话了,这房子一定不能收。

  “合格的“要仔细验收

  除了“三书一证一表”外还有些资料也是需要检测的,如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这些也是非常关键的,材料验完之后就是房屋质量检查阶段了。

  房屋的质量检查主要包括:第一、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仔细查看房屋地面和顶上有无裂缝,若裂缝与墙角呈45度斜角或与横梁垂直,说明该房屋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

  第二、检查墙面、地面是否光洁、平整等。墙面不能有很明显的起伏,地面不能起砂。如果墙面石灰“爆点”,说明石灰没有经过足够的时间熟化或水泥中所掺的泥沙过多或搅拌不均,容易发生大面积的疏松、脱落等问题。

  第三、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公共供水是否正常。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供水方式,而应采用地压式供水,高层住宅的钢筋混凝土水箱内壁应铺白瓷砖。

  检查合同约定配套是否齐全

  验房时除了检验室内的质量还要考虑配套设施,比如小区的同期建设、同期交房、车库、会所、绿化、景观园林等是否符合承诺,公共部分如大堂、楼道、墙、地、顶的装修是否符合承诺,邮箱、电梯、周界报警系统是否配备等。检验配套设施时除按合同所载的条文外,还可以参考开发商前期的宣传资料。

  同时,在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购房者最好先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搞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同时,考察一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

  合同语言模糊是普遍现象

  据了解,不少购房合同在交付期限中的约定中,一共出现了三个选项。其中第一选项的表述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二选项的表述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第三选项的表述为“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目前开发商在签约时都是选择第一选项的,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条款,并且大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填写的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过也有开发商在实践中把交楼条件设定为建设局要求办理的“综合验收合格”。

  总之,合同语言模糊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开发商大多喜欢用例如“合格”、“面积约为”、“最好”诸如此类的。用这些模糊词,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可能就陷于不利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大家在购房过程中,在签订购房合同中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词语。

  【友情提示】

  有问题的房子,验房前开发商会利用各种陷阱来骗业主,以期蒙混过关。有点开发商是利用最后一道手续,坑消费者最后一次,我们为业主盘点了开发商的常用陷阱,希望在您验房收房时能有所帮助。1、收房限时,开发商约定的收房时限一般在收房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收房通知书一般以挂号信方式寄出;2、先签文件后验楼,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伎俩,目的是让消费者先签了收房认可书再验楼,等发现问题时购房者后悔也来不及,而商家的主动性更大,责任更小。[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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