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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2 00:25:38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一:业主: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合同上没约定违约金经营饭店的张先生和在私企上班的符先生,都是某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某小区的业主。两人一个住A栋10楼,一个住B栋3楼,本来互不相识的两人,因为先后起诉楼盘开发商而互相结识。据二人介绍,小区有80多名业主欲分批

  案例一:

  业主: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合同上没约定违约金

  经营饭店的张先生和在私企上班的符先生,都是某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某小区的业主。两人一个住A栋10楼,一个住B栋3楼,本来互不相识的两人,因为先后起诉楼盘开发商而互相结识。据二人介绍,小区有80多名业主欲分批状告开发商,但多数人起诉的案由都一样:开发商逾期交房,并超过约定期限办理房产证

  2005年,张先生和爱人想买套商品房。在售楼员的极力推荐下,看中了海口市国兴大道某高校附近的一处正在建设中的高档小区。

  随后,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6月1日向业主交房,并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可到了2006年7月,张先生才接到开发商的通知,拿到了房门钥匙,可开发商因为工程验收等原因,迟迟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到了今年3月,实在忍无可忍的张先生急了,准备起诉开发商时发现,自己和开发商没有约定延期交房和逾期办房产证的违约金。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称,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付房门钥匙。

  交了房门钥匙就算交房吗?这违约金该怎么个要法?张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总想弄个明白。

  律师点评

  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出卖人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的问题。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约定违约金少了“每日”

  符先生是一个高级技工,选房子一直是妻子在跑前跑后,买房签合同时他也没多在意。花了28万买下一套临江的房子。

  2004年8月,符先生夫妇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5月1日向业主交房,并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06年5月开发商交房,可至今,符先生的房产证还没到手。有人约符先生起诉开发商,但一算将要索赔的违约金符先生愣住了,原来开发商为他们精心设计了一个圈套,别人约定违约金时,一般约定开发商“每日向业主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符先生发现,在他的合同中,少了个“每日”字样!

  让符先生一家又气又悔的是,买房时签署的合同文本,是开发商方面出具的,他们买房时并未过多研究。符先生说,如果没有“每日”,就是拖五年十年不办房产证,开发商只需支付28万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即84元。

  律师点评

  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按照一般习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其违约责任的承担都是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日百分比来计算,如,贷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还款额的日2.1%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如符先生所说:如果没有“每日”,就是拖五年十年不办房产证,开发商都只需支付28万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即84元。这样对买房人明显不公平,同时也等于在鼓励开发商恶意违约。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应当按照诚信原则以及补缺推定规则,确定开发商“每日向业主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来赔付业主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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