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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出租问题解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6 09:26:0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居民自建房在出租的过程中有许多障碍,包括产权问题、安检问题、登记问题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通过问答的形式对自建房出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居民自建房目前还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

  核心内容: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居民自建房在出租的过程中有许多障碍,包括产权问题、安检问题、登记问题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通过问答的形式对自建房出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居民自建房目前还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能不能出租?

  答: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这类房屋出租,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有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街道主管部门或委托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房屋临时使用证明》等。不能出示证明其产权证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二、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手续成本太高,没有房屋安全检测报告,能不能出租用做工商业场所?

  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果房屋未经过合法的安全检测,其安全性能没有得到确认,不仅不应出租用做工商业场所,也不应自己当做工商业场地使用,否则将为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三、出租房屋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也缴交了税费,为什么还要出租人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

  答: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责任书,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责任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

  签订上述二份责任书,是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人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手段,是动员出租人积极参加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出租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忠实履行的义务。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租金,或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向他提出改正要求但他不听,怎么办?

  答:按《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约定条款的内容,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经出租人指出仍不改正,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出租人可以向租赁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纠纷申请,获得租赁管理部门的帮助,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处理纠纷的办法处理,比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迁,怎么办?

  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承租人不依照合同约定搬迁,属于侵权行为。出租人可以向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承租人有采用威胁、逼迫等非法暴力手段强行霸占的行为,应当先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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