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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作抵押却签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4:22:22 人浏览

导读:

李阿姨为了借钱给他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田某并借款2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的是40万元。李阿姨为了确认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阿姨返还不当得利20万...

  李阿姨为了借钱给他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田某并借款2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的是40万元。李阿姨为了确认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阿姨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

  女子抵押房子借了20万元,随后将这笔钱转借给他人,没想到被骗,借出的20万要不回来不说,还得返还借款……

  借给他人20万被骗

  2010年1月12日,小雅将李阿姨带到位于河口区某小区承租的房子里,谎称房子是自己母亲的,愿以该房作抵押,向李阿姨借款20万元。李阿姨自己没钱,便找到田某,将自己位于中山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田某,向田某借款20万元。田某怕李阿姨没有还款能力,要求李阿姨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就这样,李阿姨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田某名下,田某借给李阿姨人民币20万元,李阿姨将这20万元借给了小雅。

  后小雅未能按约定还钱,李阿姨找上门,才知道小雅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子并不是她母亲的,于是李阿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沙河口区警方介入调查,查明小雅是以合同诈骗方式骗取了李阿姨20万元。2011年12月13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雅诈骗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5年。

  要回房子但需偿还20万

  李阿姨认为,自己把房子过户在田某名下,目的是担保而不是卖房,另外,当初卖房合同签订的是40万元,而实际田某只出资20万元,于是她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属于借款关系,且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息借款),该合同无效。于是做出判决,判决田某将房子再过户到李阿姨名下。

  法院判决后,田某没有上诉,而是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李阿姨,要求李阿姨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0万元。中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李阿姨与田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且李阿姨凭借法院的判决重新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恢复,理应将借田某的20万元返还。由于李阿姨电话不通,法院上门也未找到李阿姨,在经过法定的公告期后,法院一审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阿姨返还田某人民币20万元。

  再审仍判偿还20万元

  今年1月份,李阿姨委托律师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为自己不是借款人,而是担保人,法院在没有找到自己的情况下就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要求再审。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裁定,裁定由中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意思是借款关系。由于涉及高利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李阿姨已经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重新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理应返还占有的20万元。

  关于李阿姨主张自己不是借款人而是担保人,由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小雅向李阿姨借款,并用自己母亲不存在的房子作抵押这一事实,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今年7月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李阿姨返还田某20万元的民事判决。这也意味着,李阿姨借出的20万元要不回来了,还得返还向田某的借款20万元。

  (原标题:抵押房子借20万再转借他人,遭遇诈骗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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