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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期间共同购买房产起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6:26: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一对夫妻采取只办婚礼,不登记领证的方式进行试婚。夫妻两人在试婚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而在二人分手时候,对房产归属产生纠纷。法院审理该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一对80后小夫妻在试婚...

  核心提示:一对夫妻采取只办婚礼,不登记领证的方式进行试婚。夫妻两人在试婚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而在二人分手时候,对房产归属产生纠纷。法院审理该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

  一对“80后”小夫妻在试婚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然而,试婚结果并不理想,分手之时,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属产生纠纷。日前,昆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

  [故事叙说]

  “80后”的阿元和小娜因为是老乡,又同在昆山工作,所以在朋友介绍相识后,迅速擦出火花,进而热恋同居。双方家长也催促两人尽快结婚。然而小娜却说再等等。

  这是为何?原来,细心的小娜感到,两人虽然目前感情融洽且已经同居,但因为相识甚短,对彼此的生活习惯等方面还不太熟悉,所以提出先采取“只办婚礼、不登记领证”的方式进行“试婚”,等两人逐渐熟悉后再正式领证。

  去年8月,经双方家人讨论同意后,阿元和小娜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算是结为“夫妻”。“婚”后,小娜发现阿元喜欢赌博,甚至在小娜怀孕后没有半点收敛,反而因小娜的好言相劝而对她大动拳脚。失望到顶点的小娜决定与阿元“离婚”,搬回自家居住。今年5月份,阿元却将小娜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原来,二人在试婚阶段曾经共同购买过一套房屋,且该房屋权属证书已办至了双方名下。因为双方是按揭方式购房,目前该房屋贷款主要由阿元还款,所以阿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阿元所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首付款20万元双方均有出资,但对于双方具体出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且都无充分证据证明。庭审中,被告小娜辩称虽然房贷由阿元偿还,但自己比阿元收入高很多,家庭生活开支都是由她承担的,她还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份额,但要阿元补偿自己出资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对涉案房屋等额共有,结合双方调解意见及房屋现有的评估价值,最终判决由原告阿元支付被告小娜十二万元,被告小娜协助阿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则由原告阿元独自偿还。

  [法官说法]

  恋爱男女情热似火之时,自是花侬月侬你侬我侬,恨不得揉成一个人似的。一旦感情破裂之后,便恩断义绝视如仇敌,只剩下了利益的争夺。记者十年前曾写过一桩离婚案,一对离婚夫妻在法官见证下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当分到家中四瓶六神花露水时,男方开口问女方要两瓶,岂料女方抓起两瓶花露水,啪啪两声摔碎在地,口中还说“我让你要、我让你要……”看得法官连连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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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好聚不能好散是常态,那么,婚前明确财产的归属,则是极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房,购房时也未能约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虽双方已办理结婚仪式,但未能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故其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原被告对其同居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各自出资房屋首付款份额都无证据证实,且原被告在购房时对出资比例未作约定,在办理房产证时对各自份额亦未作约定,故应当视为“等额享有”。由于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其不要涉案房屋仅要相应的折价款,故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十二万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涉案房屋存有第三人处银行贷款,故所剩贷款本金及利息仍由原告偿还。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试婚阶段共同购房分手后房子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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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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