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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02:27:01 人浏览

导读:

1月20日消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

  1月20日消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意见》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审慎分析。在选用交易案例时应当关注案例的可比性,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应当建立价值可比基础,细化相关比较因素,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体位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明确相关指标参数内涵。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对企业来自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以及当期产生的相应费用进行分析,合理判断租金收益与相应费用的匹配性,合理确定净收益。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收益口径保持一致,并考虑租约、租期、租金等因素对折现率选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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