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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里被盗而拒交物业费遭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07:26:02 人浏览

导读:

因家里被盗,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开通报警装置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债未果,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张先生于2001年9月入住闵行区七莘路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家里被盗,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开通报警装置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债未果,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1月29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张先生于2001年9月入住闵行区七莘路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张先生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83.6元至2003年9月,后以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没有开通报警装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费未果,而起诉要求张先生缴纳2003年10月至2006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6609.60元。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住宅设备验收单、补充协议,以证明张先生进户时家庭防盗系统完好、齐全。经质证,张先生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有防盗系统,而不能证明系统完好。

  张先生辩称,其对入住情况和收费标准无异议。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保安措施方面不到位,一直未修复张先生家中的安保系统,结果导致张先生家中于2004年3月16日失窃财物1.5万元。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有催讨债务的时效问题,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张先生等业主也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张先生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张先生对其主张的物业公司保安措施不到位致其财产受到侵害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张先生以债务的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因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催讨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物业公司之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应支付物业公司自2004年10月起至2006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计42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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