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谈拢,定金能否退
导读:
核心内容:通常购房者看中房屋时都会预先交纳定金,以防屋主再卖给他人。如果购房者买商铺合同没谈拢时,定金能否退换呢?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然而,在正式办理购房事宜时,被告知买卖合同和租赁(返租)合同捆绑签订,且条款不可更改。购房者不满,协商未果。那么,先期交的3万元定金能退吗?
2011年10月2日,吴某认购黄陂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商铺一间,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定金3万元,并约定开发商包租5年,且如果买受人未按期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受人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出卖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将上述房屋收回另行出售,因转售而获得的一切款项归出卖人所有,且不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定金。
去年9月,吴某妻子杨某前往售楼部办理正式买卖合同事宜,售楼人员强调合同须捆绑签订且不允许修改。杨某就合同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售楼人员表示该质疑过于繁琐,不予解答,并拒签合同。
吴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黄陂法院,要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罚金共6万元。开发商称,已尽到了通知义务,不存在违约,定金不退。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前往调查,证明吴某曾前往售楼部,就商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售楼工作人员磋商过。
法院认为,吴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针对购买商铺的方式、价格等条款,与开发商进行了磋商,但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吴某交纳的3万元定金予以退还,但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退还吴某的3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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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标的额大,手续繁琐复杂。在购买商铺尤其是期权商铺时,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状况,避免以后出现纠纷难以解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在合同期内,使用权(或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购买者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
2、投资具有更好的安全性,经营具有稳定性。因为市场商铺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为了保证物业的升值增值,开发商必须想方设法把市场做好做旺,并保证市场长期稳定和持久兴旺。这样商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利益在该固定使用权期限内永远绑在一起,只有共同把市场做旺才能达到共赢共荣。完全规避了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卖完商铺后走人,导致市场最终自生自灭的风险。
3、售价低,投资者收益高。根据长沙市场调查数据,同一地段商铺,买固定使用权和买产权比,前者的售价权相当于后者的一半,甚至更低,售价低,投资省,但投资的收益却比产权式商铺投资收益更高。因为开发商对市场实行“八个统一”,全力包装和推介市场,使市场商铺增值快,市场兴旺,租金自然水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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