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摊位提前解约能否要回转让费?
导读:
私自转让摊位提前解约能否要回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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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年03月31日09时57分来源: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私自转让摊位提前解约能否要回转让费?
2008年5月,李某把自己在农贸市场的摊位出租给陈某,月租2000元,期限为3年,双方对摊拉的转租未作约定。同年12月,陈某擅自把摊位转租给我,我付了2万元转让费。近日,摊主李某突然通知我说他要收回摊位,要求我在1个月内搬走。现在我已经找不到陈某了。请问,我能要求李某还给我转让费吗?
读者:李欢
律师答复: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与陈某的转租没有取得李某的同意。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李某与陈某之间具有许可转让的特别约定,则根据该约定,只要你支付了摊位转让费,就等于取得了剩余期限内的承租权,但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中却未明确陈某能否转租。这就决定了你与李某之间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李某随时可以将自己的摊位收回另行出租或改作他用,而你却不能以转让费问题抗辩。即使你认为权利受到损害也只能找陈某解决,而与李某无关。因此,你无权要求摊主李某给付转让费。
此事也提醒各位经营户或者投资者,在支付摊位或店铺转让费时,务必弄清原来的租赁户与摊主或店主是否许可转让的特别约定,如果没有,就必须取得摊主或店主的同意。否则,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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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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