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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有哪些房屋产权状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10:17:59 人浏览

导读:

房改房与商品房这两种的产权本质是截然不同的,因此购房者在要购买房改房的时候,是需要先弄清楚房改房的产权状态的,不然一旦属于不可交易就会导致其无效,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改房有哪些房屋产权状态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房改房与商品房这两种的产权本质是截然不同的,因此购房者在要购买房改房的时候,是需要先弄清楚房改房的产权状态的,不然一旦属于不可交易就会导致其无效,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改房有哪些房屋产权状态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房改房有哪些房屋产权状态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房改房有哪些房屋产权状态

  二、房改房的法条有哪些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对于进一步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鼓励单位向职工出售现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四、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有的房改房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自然这种房改房的交易行为就会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可交易的那就是无效的,好了以上就是房改房有哪些房屋产权状态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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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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