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一)——购买单位房改房
导读:
某女士:我丈夫在2002年从单位分得两居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当时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了此住房。我丈夫在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单位统一要求购房职工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购房人应当自购买住房后继续为单位服务5年,服务满5年的,发给产权证;服务不满5年的,每差一年,须向单位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现在我因与丈夫感情不合,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我很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离婚,房产将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分割的方式和分割的份额。你来信所提的问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其特殊性在于你们的房产涉及房改政策以及购房合同中所附条件的有效性问题,现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关于购房合同的效力
从信中介绍的情况看,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购房合同,它与一般的购房合同有两点明显不同。其一这是一个购买房改房的合同,它除了要符合一般法律规定以外,还要符合房改政策的规定;其二这是一个附服务期限的购房合同,它把房屋买卖关系和劳动关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组合在一个合同之中。房改政策规定,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和已调离的职工应当同等对待,不因购房人是外单位职工而采取歧视性政策。信中的售房单位对所有购房职工实行统一的规定,购房人也认可并同意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该合同没有违反房改政策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二、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
按照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房屋权属的依据是房屋所有权证。尽管售房单位将在服务期满之后,才将房产证交给购房人,在此之前房产证由售房单位保存,但这并不能改变购房人拥有房屋产权的事实。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如果发生,购房人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售房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并不交回房产,购房人仍旧是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上述房产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
鉴于该房屋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由于该房屋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它附有一个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个可能发生的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的房产而发生的,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先按常规的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在发生时,由双方按房产分割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果购房人服务期满5年,没有发生违约,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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