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案例 > 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2:15:5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992年6月至1993年3月,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公司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在广澳街道埭头村娘宫头东南侧围填悔滩占用土地,拟建游艇码头。经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某区分局调查,该公司共围填海滩占地184217平方米。【处罚】1993年3月12日,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某区分局

【案情】 1992年6月至1993年3月,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公司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在广澳街道埭头村娘宫头东南侧围填悔滩占用土地,拟建游艇码头。经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某区分局调查,该公司共围填海滩占地18421 7平方米。

【处罚】 1993年3月12日,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某区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应从严处罚,将围填土地收归国有。但鉴于该公司认错态度较好,检讨深刻;围填海滩涂是为了开发建设,美化环境的需要。因此,经研究决定:

  l、处以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184217元。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

  2、同意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1993年×月×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国土房产局发出了法律监督书:“你局属下××分局于今年3月12日以油×土监[1993]12号决定书对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竟然同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上述擅自围垦占地行为和处理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局应依法予以纠正”。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书所提意见.对某分局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决定书没有明确将非法围垦的土地收归国有,只同意其罚款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1993年4月21日,市局发文依法撤销了某区分局汕x土监[199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994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1、责令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集团)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
  2、处以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建设(集团)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

【评析】 l、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某区分局对当事人非法占地的处罚失之于宽,从轻罚款后便同意当事人办理有关用地手续,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这样处理,不但没有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反而使违法者得到“实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书要求,依法撤销某区分局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的。[page]

  3、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罚款的罚款,该退地的退地,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不能把违法用地和审批建设用地混为一谈,以罚款代批。将诸如同意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内容列人处罚决定事项中的做法明显不妥。处罚决定事项只能列明对被处罚人依法实施处罚的内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