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案例 > 孔某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孔某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1:10:3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1年,58岁的孔某原为南海市某研究所所长。任所长期间,孔某于2001年l~7月间,将该研究所位于南海市桂城区28街区、平洲夏西佛平路北侧约258.6平方米、2669.38平方米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以低价非法转让给个体老板罗某。罗某为了牟取暴利决定将土地

【案情】 2001年,58岁的孔某原为南海市某研究所所长。任所长期间,孔某于2001年l~7月间,将该研究所位于南海市桂城区28街区、平洲夏西佛平路北侧约258.6平方米、2669.38平方米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以低价非法转让给个体老板罗某。罗某为了牟取暴利决定将土地转让给桂城某房地产公司(罗某另案处理)。

  孔某在明知罗某将上述土地非法转让给桂城某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仍在罗某草拟的虚假合同上签名、盖章,协助罗某以高价将那两块土地非法倒卖出去。罗某在这宗非法交易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17万元。为感谢孔某的帮忙,2000年7月6日,罗某以孔某的名义在南海市农业银行南新营业所开设一本存有人民币2.2万元的活期存折交给孔某。孔收到存折后拿回家中收藏。

【判决】 2001年11月,南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犯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孔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 析】 被告人在明知他人以牟利为日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倒卖土地使用权,还予以协助,使他人获利一百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倒卖土地使用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于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犯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