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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19:17:20 人浏览

导读:

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征用是我国法律保留的事项之一,一般政府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征收、征用都是出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满足一定手续和程序之后和当事人签订协议。那么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征用是我国法律保留的事项之一,一般政府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征收、征用都是出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满足一定手续和程序之后和当事人签订协议。那么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其一,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征收资格。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管部门、也可以是为了征收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其二,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其三,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并且没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追认。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其四,拆迁安置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讲就是拆迁活动没有获得拆迁许可,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期限、过渡措施等违背了拆迁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欺诈胁迫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情况。这些都是属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的事实不可逆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重新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及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三、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一般征地都是会进行听证,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众对于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的监督和参与。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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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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