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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4 11:45:55 人浏览

导读:

房屋的采光权是由一起民事案件所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情况大概是当事人家前的一栋建筑物导致当事人所在楼房没有采光的时候变短,导致生活的不便,由此到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房屋的采光权是由一起民事案件所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情况大概是当事人家前的一栋建筑物导致当事人所在楼房没有采光的时候变短,导致生活的不便,由此到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二、采光权开发商的责任承担

  1、开发商采光权违约的实务认定

  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开发商承诺给予高于国家标准之上的采光权而实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务中为规避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不会在合同中就房产采光问题做特别详细的约定。但是其为了吸引客户购买有时会在广告中就此类事项做大量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关于“具体明确”的法律认定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尤其对于介乎左右之间的措辞,诉讼对于维权者本身就存在败诉风险。

  2、开发商欺诈问题的实务认定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所处位置的规划或虚构了某些影响房屋购买的重要因素以骗取购买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具有撤销权的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自动消灭。业主如果要证明开发商存在采光权欺诈,应当就开发商明知所处规划区的涉案房屋采光会受到影响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或虚构采光权无影响的事实。

  三、采光权的概念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为准。

  阳光在我们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的房屋采光权如果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及时停止侵害。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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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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