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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交房只因业主不交物业费 开发商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08:28:50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于2006年8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1日,逾期(交房)超过15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房期限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于2006年8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1日,逾期(交房)超过15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06年10月20日,李某一次性付清房款120余万元。

2006年11月31日,李某按时去收房,受开发商委托发放钥匙的某物业公司告知其房门钥匙尚未拿到,让她过几日再来,随后李某又去了几次,还是没能拿到钥匙。一直到2007年9月,李某依然未能拿到房屋的钥匙。李某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则不认可原告所说,称原告之所以未能按时拿到房屋钥匙,是因为李某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首先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缴纳物业费。房屋未能交付是李某个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并没有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房地产公司虽辩称,房屋之所以未能如期交付,是因为李某没有履行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后领取钥匙的手续。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房屋,买方交付房款是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李某与房地产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应当首先交纳物业费才能交付房屋,但是此项义务仅是买方的一项次要义务。在李某已依约履行了交付全部房款的主义务之后,房地产公司不能以其未履行交纳物业费的次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义务,其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酌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立即交付涉诉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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