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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三种家庭房地产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7:41: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市民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有哪些?如何处理这些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涉及家庭房产纠纷处理的相关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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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市民经常遇到的家庭房产纠纷呈现出3大类误区。如何走出误区,恰当解决纠纷?昨天下午,在“市民与法”讲坛上,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为市民一一分析做答。

  一、落户=同住?

  案例周老太住的是老公房,她打算把房子的使用权卖了,但她的孙女不答应。孙女并不跟周老太住在一起,但她的户口却落在周老太这里。孙女认为,只要有户口在,她就算是房屋同住人,卖不卖“使用权”,要决定,她也有“一票”。为了这件事,祖孙俩闹得不可开交。

  分析刘律师说,在这类纠纷中,不少当事人都会把“落户”等同于“同住”,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依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只有同住人才有权利参与房屋的处置,周老太孙女的户口虽在,但事实上并不住在一起,她就没有权利干预房屋的处置。

  二、打理=共有?

  案例张女士跟李先生闹离婚,房产又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张、李二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店铺,这个店铺是李先生在婚前购置的,那时候,他正在跟张女士谈恋爱,张女士虽然没有为店铺投资花钱,但几年当中,她一直在参与打理店铺,花了不少心血。张女士认为,店铺已是共有财产,要离婚,就有她一份。

  分析依照新的婚姻法,如果离婚,婚前财产是谁购置的,那财产就该归谁所有。但刘律师认为,法律的规定是刚性的,但针对这个案件,也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房产分割上的“有情操作”。

  三、继承=占有?

  案例王先生去世了,在他留下的房子里,他的母亲王老太、妻子、儿子同住,房产就由这3个人继承。没过多久,王老太也去世了,王先生的两个姐姐要求分割遗产,包括王先生留下的房产。

  王先生的妻子想不通:这房产是她丈夫挣来的,而且,丈夫去世后,她还请婆婆留在家里,尽到赡养义务,丈夫、婆婆都不在了,别人凭什么来占有财产?

  分析依照继承法,王先生的母亲、妻子、儿子都是第一继承人,王先生的身后财产应当由他们共同继承。王老太去世后,她的儿女们也就成了第一继承人,因此,王老太两个女儿的财产继承要求是合法的,合法继承并不是无理占有。不过,两个姐妹的财产要求,最好是跟王先生的妻子协商解决——不过分的合法要求比较容易被接受,而且,这样做也不至于伤了大家的感情。[page]

  延伸阅读:

  房产纠纷的含义及其分类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产纠纷的分类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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