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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5:02:26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科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害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这套房呢呢?案件回顾:恋人分手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科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害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这套房呢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

小姐往大学期间结识了先生,不久便坠入了爱河。2001年大学毕业后谭小姐住入先生家中,与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话。为了组建小家庭,2003年5月小姐与先生首付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姐、先生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在这套房屋内同居生话。2005年底双方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2006年,两入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而当时32万元购买的房屋此时已经涨价到7l万元,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房屋归男方所有,须付折价款28万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小姐、先生,因此该房的产权属两人共有。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41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支付的折价款8万元,因此判令房屋归小姐所有,小姐支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000元。判决后,先生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而从双方提供的购房及还贷凭证来看,证明顾先生的出资多于谭小姐,故应由顾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先生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市一中院认定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先生所有,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法庭争锋:

谁支付了房款?

审判长: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

先生:我支付了8.8万元.小姐支付了l万元。

小姐:房屋是两人同居后购买的,当时钱已经混同,无法区分是谁的钱了。

审判长:按揭还贷是谁还的?

先生:每月的还贷以及之后一次性提前还贷部是我还的。

小姐;虽然还货是以先生的名义还的,但是同居期间,先生的钱用于还债后,日常生活的支出部是由我负担,一次性提前还贷的钱是两个人共同的积蓄。

案件重点: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小姐与先生原来是恋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而言,房屋应确定为两入共有。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剖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page]

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剖,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两入曾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显示,首付款中小姐仅支付了1万元,其余均为先生支付.但此后的还贷发生在两人同居期间,虽然是以先生的名义还货,但潭小姐负担了同居期间的生活也是客观事实,故应当认定是两人共同还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小姐享有40%的份额。

判后释析:

共有份额的认定以及分割的标准

问: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两人的份额如何区分?

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同:如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应如何分割?

答: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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