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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怎么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09:02:45 人浏览

导读:

一、提交资料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原件);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自愿委托拍卖的,除需

  核心内容:想卖房子,可以通过中介公司进行销售,也可以通过拍卖,如果通过拍卖,如何进行登记拍卖呢?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自愿委托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三、人民法院等强制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委托拍卖公函(原件及复印件);

  8、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原件);

  9、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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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page]

  一、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这种权利依法产生,非依当事人合同约定而产生,也就是说优先权是承租人法定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也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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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注意事项

  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穷尽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或者积极组织当事人沟通促成其达成执行和解,争取最大可能地不去拍卖因存在纠纷而被其他案外人占有的房屋,从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

  加强审执沟通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办理案件应当着眼审判工作大局,积极沟通、协调、配合。执行部门在拍卖了存在瑕疵的房产之后,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立案和审判部门,立案部门在竞买人获得所有权后诉请法院主张无权占有人迁让的立案阶段仔细审查纠纷的可诉性,审判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充分查清事实,保障竞买人、占有人各自相应的合法权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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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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