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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15:35:32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地点一般是不动产所在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如果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交代理词的,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要怎么书写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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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___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该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所签的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即使该合同没有合同编号,没有签订日期,也不能以此瑕疵否认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基于该份合同依法享有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利。

  第二、被告熊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办理产权手续、收取原告购房款等行为系景德镇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行为在原、被告所签的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一栏清清楚楚写上了被告熊XX的名字,且在合同的尾部也有XX公司盖的公章,在出卖人一栏同样有熊XX的签字,正是基于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熊XX就是XX公司对外的处理事务的代理人;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本案中即使甲公司未授权熊方明对外处理公司事务,原告基于合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甲公司与熊方明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所以,熊方明签订合同、收取原告全额购房款、向原告出具承诺产权过户等行为均应视为是XX公司的行为。

  第三、XX公司股东支XX系本案适格被告,且应当与被告熊XX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1、原告在起诉时,到工商部门查询了甲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该基本信息上载明XX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已经被吊销,其公司股东为周XX和支XX;据原告了解,周XX已经死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意志以外的公权力运作的结果,属于强制解散公司的范畴,是公司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解散。公司解散又必须经过清算以及注销两个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甲公司既然已经被吊销,那么公司就有法定义务进行清算,清偿完公司清算之前的公司债务,这其中就包括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对XX公司享有的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债权)。但XX公司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那么此时,就有必要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要求XX公司股东替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告支XX在庭审之中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鉴定文书,拟证明支XX非XX公司实际股东,其股东身份系XX公司伪造其签名所致,故其无需与被告熊方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支兴林免责的事由。因为公司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该种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并使商事登记的外观具有足以使他人信赖的特性,善意信赖登记外观的人就此能取得权利。从公司工商登记公信力的内涵出发,不仅在登记正确的情况下,登记所表现的权利是真实的权利,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而且登记错误时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状态的表述,这种状态对于社会公众同样是真实的,正确的。公司工商登记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设立本意以及公司登记公信力适用的三大基本原则(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原则、对第三人有利原则、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原则)来看待本案,原告的权益完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房产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的原因完全系被告不诚信的行为所致,故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其全部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商品房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商品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诉讼:如果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商品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三、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那种情形出卖人的售楼广告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那些条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7、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下面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8、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9、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享有何种权利?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0、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11、如何判断房屋的交付使用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的权利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受人的权利?对房屋修复及修复费用怎么处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应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及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要写清楚辩护的要点以及法律根据,辩护词一定要客观、公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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