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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房产证抵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00:18:08 人浏览

导读:

潘某把一套一百二十多万的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押在马先生处,向马先生借款80万元,马先生觉得有两证押在手中很放心,便借给了潘某80万元。到后来潘某不还款,马先生打了官司并申请执行时,才惊愕地发现竟然还有四个债主也拿着房产证要求以房抵债。法官告诉他们其中四本
潘某把一套一百二十多万的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押在马先生处,向马先生借款80万元,马先生觉得有两证押在手中很放心,便借给了潘某80万元。到后来潘某不还款,马先生打了官司并申请执行时,才惊愕地发现竟然还有四个债主也拿着房产证要求以房抵债。法官告诉他们其中四本房产证是伪造的,并且由于未签抵押合同更未登记,他们的抵押无效,根本不能优先受偿。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潘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陆续向马先生等人借款。对于像马先生那样借款数额较大的人,潘某承诺以自己在何山花园的一套市值一百二十多万元的房产抵押,并主动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马先生。马先生觉得“两证”在手,很放心地把80万元交给了潘某。马先生事后才知道,这套房子不但早已抵押给银行,还有四位债主也吃到了“两证”定心丸。到了2006年潘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房产归妻子所有后不知去向,马先生等十多名债主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由于潘某上述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何山花园的房子,经过两次拍卖得款95万元。由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其债权依法优先受偿,再扣去评估拍卖等执行费用以及保障潘某妻女基本生活费用部分外,马先生等10人347万多元的债权只能按12.59%的比例参与分配。马先生最终仅得10万多元,而目前已找不到潘某其他财产。



  法官说法:



  民间流行的一种借款保证的做法,就是把房产证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其实这于法无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像马先生那样既未签抵押合同也未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效力,以至于最终收回借款失去保障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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