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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揭售房,还是融资套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5:12:54 人浏览

导读:

通常情况下,按揭购房人就是商品房的预购人,取得了对房屋的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案件回放】2010年6月,齐先生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300平方米的营业房。4年后,因齐先生无力偿还银行贷...

  通常情况下,按揭购房人就是商品房的预购人,取得了对房屋的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齐先生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300平方米的营业房。4年后,因齐先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民事诉讼。2015年6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银行诉求,裁定将齐先生购买的营业房拍卖抵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其间,童先生将一份签字的房屋租赁空白合同交付给房地产公司。2013年12月,齐先生与童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营业房出租给童先生。2015年9月,齐先生以童先生拖欠房租150 万元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人主张本人是出租人,被申请人主张房地产公司是出租人。

  【专家解析】

  我们在这里并不是探讨仲裁庭如何依法裁决,而是分析案情的基本法理。本案相当复杂,是按揭售房还是融资套现纠纷,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谁为真正的出租人。这就关系到齐先生是否为真正的购房人。

  通常情况下,按揭购房人就是商品房的预购人,取得了对房屋的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而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是社会上的一般人员,没有能力按揭购买商品房,是房地产公司借用其名义按揭出售商品房,出租人应当是房地产公司。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是按揭购房人,而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能够证明出租房屋是申请人按揭购买的。但是,双方代理人均未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据材料原件。

  在现实中,由于资金链紧张,确有少数房地产公司借用他人名义按揭售房套现的情形。如果被申请人陈述的是事实,房地产公司就应当是出租人,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又间接证明申请人是按揭购房人,更为奇怪的是申请人又拿不出法律文书原件,可谓是矛盾百出。正所谓:业主出租按揭房,地产公司来阻挡;按揭套现无原证,清官难断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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