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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被拆补偿款为啥没我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12:00:25 人浏览

导读:

拥有城镇户口的余xx和农村户口的谢xx结婚12年后离婚,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谢xx将两人共同修建的一幢房屋分割给余xx。去年10月,该房屋涉及拆迁,由于余xx是城镇居民,按规定不得享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相关部门和谢xx的母亲张xx(化名)、儿子余vv(化名)签署了

  拥有城镇户口的余xx和农村户口的谢xx结婚12年后离婚,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谢xx将两人共同修建的一幢房屋分割给余xx。去年10月,该房屋涉及拆迁,由于余xx是城镇居民,按规定不得享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相关部门和谢xx的母亲张xx(化名)、儿子余vv(化名)签署了拆迁协议,两人分得拆迁补偿款。“我的房子,补偿金应该归我。”余xx将张xx和余vv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确定他获得69万元赔偿款中的60万元。昨日上午,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城镇户口无缘拆迁补偿?

  1993年,汶川县的余xx和谢xx结婚。当时,谢xx和儿子余vv(谢xx和前夫所生)的户口均在汶川县漩口镇漩口村。2003年,国家在当地修建紫坪铺水库,谢xx和余vv作为移民被安置在温江区万春镇七里村10组落户,而余xx依旧是汶川县城镇居民户口。随后,夫妻两人在七里村花费40余万元修建了一幢4层小楼,房屋国土证上署名为谢xx。

  2005年10月18日,余xx和谢xx在汶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温江和汶川两处住房、油罐车的所有权归余xx所有,谢xx租用该油罐车进行油料运输。

  2007年3月19日,谢xx驾驶油罐车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2007年10月,谢xx分给余xx的那幢位于温江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由于谢xx已死亡,谢xx的母亲张xx代表谢xx和万春镇政府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上约定,政府补偿给余vv和谢xx51万元房屋拆迁补偿费,政府另提供两套安置房(价值18万元)。

  得知房屋将被拆迁,余xx赶回万春镇,要求有关部门为自己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给付拆迁补偿款。他的要求遭到拒绝,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理由是“城镇居民不能办理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住宅的产权”。随后,余xx将余vv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确定他获得60万元赔偿款。

  激辩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昨日上午,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xx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了庭审。

  针对余xx能否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按照国务院的文件,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张xx的代理人称,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能获得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中,谢xx将农村住宅分割给城镇居民余xx,已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更说明了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房屋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产生,和城镇人口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住宅有着本质区别。婚姻关系必然导致财产的结合,如果城镇户口的丈夫和农村户口的妻子结婚,两人在农村的财产只归女方所有,就必然导致城乡不能通婚。”余xx的代理人反驳说。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记者蔡小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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