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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3:56:05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介绍青岛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出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目前已正式公布实施。按照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规范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项目将实行“一房一价”,主要根据房屋的区位

  本文介绍青岛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出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目前已正式公布实施。

  按照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规范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项目将实行 “一房一价”,主要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占地情况、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新建房屋市场销售价进行评估。

  评估不准确当事人可申请复核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管理办法》,我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前期工作;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测算;确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过程中,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专家的业务指导。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承担。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室内装修价值先期可协商补偿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正常市场交易情况下的同类新建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新建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有交易的,应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同类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宅评估要有三个以上可比实例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住宅房屋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状况进行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最相近的市场交易案例,并确定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可比实例的单项修正不超过20%,综合修正不超过30%。

  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交易案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区域因素修正;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求出可比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1

  本文介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1,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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