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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明确政府与被拆迁人是基本法律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2:39:44 人浏览

导读:

专家认为新拆迁条例值得肯定最大特点是明确政府与被拆迁人是基本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天,参与起草条例的知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向记者介绍说,无论是与最
专家认为新拆迁条例值得肯定最大特点是
明确政府与被拆迁人是基本法律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天,参与起草条例的知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向记者介绍说,无论是与最早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还是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稿优点多多,值得肯定。

基本法律关系有重大突破
  据孙宪忠介绍,我国1991年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这部条例的最大问题是和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相冲突。在这部条例中,基本法律关系讲的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新稿发布后改变了这种基本法律关系。孙宪忠解释说:“就民法上讲,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开发商作为平等主体没有权力消灭,只有政府有权力消灭。依据我国法律,在一级土地市场上,政府处于垄断地位,只有政府能从被拆迁人处征得土地。政府将土地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正是土地出让金,形成了很多地方远超税收的第二财政。因此,在开发商、被拆迁人、政府三方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关系。”

  “在新的法律关系中,政府既要拿到土地,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责任,政府的责任就是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因此,新的条例定位为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与原条例最根本的区别。”孙宪忠说。

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限定
  什么样的房屋要拆迁,过去拆迁管理条例只有一句“国家建设需要”,只此一条,政府就可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就得乖乖地服从。

  “这太过原则了。现在新稿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这是很大的进步。因为,界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限制了政府,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不能随意拆迁。”孙宪忠说。

  记者注意到,新稿第八条详细列举了七种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比如国防设施建设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等,只有属于这些公共利益需要的,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被拆迁人权利有一定保障
  孙宪忠说,过去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宣传,被拆迁人只有接受宣传的义务。新稿对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稿规定,房屋征收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有意见,政府还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补偿内容全按市场价合理
  补偿内容、如何补偿是被拆迁人最为关心的事。新稿明确,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孙宪忠分析说,以前的条例只补偿房屋的价值,没有后两项。以前发生的某钉子户事件,原因就是政府对于被拆迁人原来经营的火锅店受到损失没有交待。现在就合理得多了。

  新稿第十六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孙宪忠说,按市场价进行补偿,是一大亮点。

断水断电式强拆不复存在
  新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孙宪忠说,这点很重要,过去因为发生暴力拆迁,常引发被拆迁人不满。现在条例明确规定,而且禁止建设单位参与,以前为开发商作打手的拆迁公司将不复存在。

  现在,如果订立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不接受不履行,政府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比过去政府亲自上阵进行强拆也有进步。

  当然,新稿也有一些不足。孙宪忠说,希望能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明确下来,另外对于被拆迁人参与拆迁的论证会,也做具体规定,确保听证会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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