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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停车收费合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3:42:25 人浏览

导读:

现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住宅模式即安置房,对于安置房里的停车位也是可以收费的。不过应该把收入计入物业管理费用,最后部分减免给住户。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关于安置房停车收费合理吗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现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住宅模式即安置房,对于安置房里的停车位也是可以收费的。不过应该把收入计入物业管理费用,最后部分减免给住户。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关于安置房停车收费合理吗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关于安置房停车收费合理吗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案情介绍

  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被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2009年9月被告取得房产证,同年11月1日原告母子两人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两人购买,合同价格为6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办理转让手续。当时为防止被告再将房屋转让,原、被告曾签署《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担保。所以原告支付的59万房款,被告出具的是借条,但抵押登记因被告不配合,未能办成。在2012年10月可以过户时,被告也配合办理了过户前的审税手续,便随后被告要求涨价,双方遂涉讼。

  法律分析: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前将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杜某名下;原告杜某、张某于2012年12月6日前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万元及补偿款3000元。(1)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如果是夫妻双方或者数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即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纠纷。(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还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等,买房主体必须合格才能购房,若不合格就会产生纠纷。(3)房屋质量不合格。安置房的房屋质量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较令人担忧,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质量经检测后,结果是不合格,那也会引起纠纷。(4)房屋性质不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比如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等,所以一旦购买就会引起纠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安置房停车收费合理吗的相关内容。小区内部的停车位最大的受益人本来就是小区的业主,因此依靠其产生的收益业主也有权享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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