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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1:36:43 人浏览

导读:

因为城市的住房去都是密集的集合在一起,而且有很多人是以在自己的住房中开小型的商店维持生计的。所以就难免会因为自己的利益侵害影响城市的面貌,自己修建一些便利自己的设施。对于这些建筑城建局是有充分合法的权利拆除的,那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因为城市的住房去都是密集的集合在一起,而且有很多人是以在自己的住房中开小型的商店维持生计的。所以就难免会因为自己的利益侵害影响城市的面貌,自己修建一些便利自己的设施。对于这些建筑城建局是有充分合法的权利拆除的,那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一、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合法拆除违法建筑,政府应注意些什么?

  (1)保护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建筑的施工都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在进行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时,如果不分类型,对于违法建筑全部进行拆除将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公共资源浪费。因为违法建筑根据其具体的建筑情况,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建筑施工进行调整的,从而使违法建筑成为合法的建筑。对于这一类的建筑就不需要进行拆除,只需要进行相关的整改就可以了。尤其是那些缺少相应的建设文件的违法建筑,如果建筑不会对整体的发展规划造成影响,完全可以督促建筑所有人及时的进行手续的补办,将违法建筑重新变为合法建筑,避免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开展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时,也应当考虑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民具有财产权,其有权利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虽然违法建筑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依然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因此在开展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强拆的必要性,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应当尽量的避免强拆。如果不得不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必须要确保公民的住宅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考虑:一方面,在进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宣判,只有法院批准后才能够开展相关的拆除工作;另一方面,在拆除之前必须要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名下建筑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该违法建筑为其唯一的住宅,那么在拆除之前相关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居住场所,解决居民的正常居住问题。

  (3)科学的进行执法。在开展相关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的审查违法建筑,不能够盲目的进行拆除,应当尽量的确保拆除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进行违法建筑的查处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造成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在进行违章建筑审查的过程中,对于违法了环保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建筑应当进行严肃的处理,而对于一些违反了程序法的建筑可以责令其及时进行手续的补办,不用进行建筑的拆除。同样是违法建筑,在进行处理时建筑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避免盲目的执法,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程序及其相关问题。违法建筑的拆除是为了很多人的利益,所以一般的拆除及关都是有固定的程序的,所以还是建议大家不要违法建筑。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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