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有时限的规定吗
导读:
相信大家对于“钉子户”并不陌生,不管是在新闻还是电视上总是能看见啊它的身影。对于应该被拆迁的房屋,但是所有权人不配合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相关机关可以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那么房屋强拆有时限的规定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司法强拆没有期限规定。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司法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司法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主张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藏物品及装饰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房屋的价值损失要结合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拆迁开始时,我们就应当做好屋内物品的清点和登记。若实在没有做,发生强拆无法举证的,则要考虑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若为日常生活用品损失,这类一般法院可以酌情认定;但若为古董、字画珍玩,则需要原告证明这些物品在强拆现场及价值几何。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此,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也应当有这些赔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房屋强拆有时限的规定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司法强拆没有期限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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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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