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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不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5 00:45:3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五年前,家住开发区的李女士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仍无法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李女士遂与其对簿公堂。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置业...

 

  摘要: “五年前,家住开发区的李女士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仍无法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李女士遂与其对簿公堂。

  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返还李女士购房款及赔偿差价损失共计356069元。 ”在当前的高房价时代,房屋日益成为居民家庭财产的重中之重,居民对房屋及其相关财产权的维权意识日益强烈。 2008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553件,其中2008年170件,2009年上升至236件,今年仅上半年就收案147件,同比上升36.5%。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应仔细审查开发商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严谨,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在发生纠纷后,应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纠纷案居首位“跳价违约”案大幅飙升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开发区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旧村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黄岛海底隧道的贯通和跨海大桥的建设,该辖区房地产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稳居各类型房产案件首位。 ”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区的房价日益攀高,直接导致卖方受高房价、高差额、高收益的诱惑而“跳价违约”的案件大幅飙升,约占同期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75%以上。 2008年,该院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仅23件,去年暴涨至79件,今年仅上半年就已收案44件。该类案件往往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出现,约占房地产案件群体性纠纷的80%。这类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小区业主因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出现纠纷;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小区公共部位的建造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引发纠纷;个别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顶账房”产权不明,导致一房多售引发纠纷。

  拆迁补偿纠纷不断增加 房屋中介案件有所上升

  与此同时,开发区“旧村改造”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也引发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不断增加。“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取得拆迁利益后,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如实际居住使用者、房屋继承人、出资建房者等,又开始主张分配拆迁利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拆迁利益的分配出现了纠纷;家庭代表与社区签订拆迁协议后,因家庭内部在拆迁利益分配上出现分歧而引发诉讼,这些都成为引发房屋拆迁类案件的原因。 ”该负责人认为。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对房产中介机构的规范尚不完善,中介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及中介协议格式条款的个别不当约定,也成为房屋中介类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诱因。据介绍,在中介机构力促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的过程中,出现其利用熟知工作流程、熟悉办事人员等便利,为交易双方违规操作,签订“阴阳合同”,即 在实际成交合同和成交价格的基础上,为多套取银行贷款或少交相关税费,而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高评”或“低评”,由此导致出现成交合同和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将遭遇维权难。

  买房五年却拿不到钥匙业主解合约获赔36万元

  2005年9月9日,李女士购买了位于保税区的一处商品房,她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到期后,开发商却迟迟不能交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8年4月16日,经过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补偿因延期交房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共计68985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时至今日,开发商既未能交房,也无法确定房屋交付的确切时间。无奈之下,李女士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其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开发商辩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180天,李女士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房款共计229802元,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亦无法确定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确切日期,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应按照原告实际交付的房款比例进行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为126267元。

  验明各类证件再买房 消费者应保存好证据

  “买房是很多消费者一生中最重要的消费,因此在房产维权上应特别注意。买房前,消费者应当确认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关合法手续,查验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对开发商所给的承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仔细审查购房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有不平等条款。在验收房屋时,业主应着重审查 ‘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移交书》,对照合同严格检查建筑质量,并慎签物业服务合同。”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希仁提醒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证据以备日后维权。

  摘要: “五年前,家住开发区的李女士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仍无法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李女士遂与其对簿公堂。

  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返还李女士购房款及赔偿差价损失共计356069元。 ”在当前的高房价时代,房屋日益成为居民家庭财产的重中之重,居民对房屋及其相关财产权的维权意识日益强烈。 2008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553件,其中2008年170件,2009年上升至236件,今年仅上半年就收案147件,同比上升36.5%。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应仔细审查开发商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严谨,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在发生纠纷后,应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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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纠纷案居首位“跳价违约”案大幅飙升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开发区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旧村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黄岛海底隧道的贯通和跨海大桥的建设,该辖区房地产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稳居各类型房产案件首位。 ”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区的房价日益攀高,直接导致卖方受高房价、高差额、高收益的诱惑而“跳价违约”的案件大幅飙升,约占同期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75%以上。 2008年,该院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仅23件,去年暴涨至79件,今年仅上半年就已收案44件。该类案件往往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出现,约占房地产案件群体性纠纷的80%。这类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小区业主因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出现纠纷;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小区公共部位的建造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引发纠纷;个别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顶账房”产权不明,导致一房多售引发纠纷。

      拆迁补偿纠纷不断增加 房屋中介案件有所上升

      与此同时,开发区“旧村改造”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也引发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不断增加。“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取得拆迁利益后,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如实际居住使用者、房屋继承人、出资建房者等,又开始主张分配拆迁利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拆迁利益的分配出现了纠纷;家庭代表与社区签订拆迁协议后,因家庭内部在拆迁利益分配上出现分歧而引发诉讼,这些都成为引发房屋拆迁类案件的原因。 ”该负责人认为。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对房产中介机构的规范尚不完善,中介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及中介协议格式条款的个别不当约定,也成为房屋中介类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诱因。据介绍,在中介机构力促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的过程中,出现其利用熟知工作流程、熟悉办事人员等便利,为交易双方违规操作,签订“阴阳合同”,即 在实际成交合同和成交价格的基础上,为多套取银行贷款或少交相关税费,而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高评”或“低评”,由此导致出现成交合同和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将遭遇维权难。

      买房五年却拿不到钥匙业主解合约获赔36万元

      2005年9月9日,李女士购买了位于保税区的一处商品房,她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到期后,开发商却迟迟不能交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8年4月16日,经过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补偿因延期交房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共计68985元,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时至今日,开发商既未能交房,也无法确定房屋交付的确切时间。无奈之下,李女士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其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开发商辩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180天,李女士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房款共计229802元,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亦无法确定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确切日期,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应按照原告实际交付的房款比例进行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为126267元。

      验明各类证件再买房 消费者应保存好证据

      “买房是很多消费者一生中最重要的消费,因此在房产维权上应特别注意。买房前,消费者应当确认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关合法手续,查验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对开发商所给的承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仔细审查购房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有不平等条款。在验收房屋时,业主应着重审查 ‘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移交书》,对照合同严格检查建筑质量,并慎签物业服务合同。”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希仁提醒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证据以备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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