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企业应由谁选择评估公司
导读:
在企业的拆迁过程中,一般来说,企业拆迁因为所占有的面积比较大,同时涉及到的资产问题也比较的繁琐,这是跟企业本身的性质有关系,那么如果拆迁企业需要评估自己的产值,那么由谁来选择评估公司呢?一般来说是由被征收人自己协商选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拆迁企业应由谁选择评估公司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1、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拆迁企业应由谁选择评估公司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拆迁企业可以自己去协商,选定自己有哪家公司进行评估,但评估也要符合法律的标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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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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