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导读: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没有搬出去,由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那么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房屋强制拆迁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强制拆迁程序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二、房屋强制拆迁的处理方法
1、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温馨提醒,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
2、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复议
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将其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屋拆迁先要公告,然后准备实施方案,通知拆迁人做好证据保全,下达拆迁期限,进行拆迁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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