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报关的时限与滞报金
导读:
(一)报关的时限
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规定报关时限是海关运用行政手续,促使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远,以提高效率。
按照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有关滞报金的规定
对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是依据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进口货物的收贷人超过规定期限末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滞报金。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第15日。如果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海关按日征收滞报金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其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x 0.5‰ x 滞报天数
滞报金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其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向收货人签发滞报金缴款凭证,收货人持滞报金缴款凭证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进口货物收贷人交纳滞报金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滞报金缴款凭证交给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凭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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