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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限制进口措施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19:27:07 人浏览

导读:

摘要:间接限制进口措施有哪些?除了传统的直接限制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以外,形形色色的间接限制进口措施被广泛运用,并且不断创新,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详细请看下文内容!(一)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对外...

  摘要:间接限制进口措施有哪些?除了传统的直接限制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以外,形形色色的间接限制进口措施被广泛运用,并且不断创新,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详细请看下文内容!

  (一)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

  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是指,国家指定的机构和组织集中管理、集中经营。在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西方国家,平时仅对少数商品如军火、烟酒和粮食等商品实施国家垄断,在战争或经济大萧条时期,范围有可能扩大。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内的供应和生产,防止国内市场的混乱;通过国家垄断,可以贯彻政府的意图,限制部分商品的进口。

  (二)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各国政府通过政府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国买卖加以管制以平衡国际收支,控制外汇的供给与需求,防止套汇、逃汇,维持本国货币本币币值稳定的一种管理措施。在外汇管制下,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业银行进行管理。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规定卖给管理银行,进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才能向外购买。外汇管制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始出现,20世纪30年代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采用这种手段管理国际收支。5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际收支状况改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的作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外汇管制。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放宽了外汇管制。

  (三)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或通过制定购买本国货法(BuyNationalAct)规定,国家行政部门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形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限制外国货的进口。美国政府施行此项政策最为典型。自1938年起,美国曾多次制订和修订“购买美国货法”,以法律形式确保政府行政机关优先购买美国货,以歧视别国商品进入,并具体规定美国给予本国厂商6%的价格优惠。英国规定,使用通讯设备必须是本国产品,此项规定对欧盟国家有重要的影响。

  (四)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最低限价(MinimumPrice)指进口国就某一商品进口时规定一个最低价格,进口时低于该价格就不准进口或征收附加税。附加税税额即是进口价格和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进口国有时把最低限价定得很高,进口商若以最低限价进口,则无利可图。当数量限制或最低限价仍然不能达到目标时,一些国家往往颁布法令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

  (五)国内税收和商业限制

  某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广泛采用国内税收(InternalTaxes)制度来限制进口。即通过对进口货物和国内生产货物的实行差别税收,使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负担增加,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临时附加税等。这种方法比关税更灵活易于伪装,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约束。国内税收的制订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有时甚至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有的国家则通过复杂的国外商品难以适应的商业限制以达到对进口产品形成障碍。日本的有关商业规定就令许多国家的商品难以进入,这使美国厂商深为不满,也成为日美贸易的争端之一。

  (六)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Advanced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是一种通过支付制度限制进口的措施,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达以前,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方能获准报关进口,存款须经一定时期后才发还给进口商。其作用是政府可以从进口商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进口商则因周转资金减少并损失利息收入而减少进口,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意大利70年代曾对400多种商品实行这种制度,要求进口商必须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金,无息冻结6个月。

  (七)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CustomsValuation)是指一国在实施从价征收关税时,由海关根据国家的规定,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并以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的一种制度。但是,海关估价若被滥用,人为地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无疑就增加了进口商的税收负担,对商品进口形成了障碍。美国的美国“售价制”的特殊估价标准使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和毛手套等商品的国内售价很高,从而使这些商品进口税收负担大大增加。

  (八)反倾销与反贴补措施

  倾销和补贴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被视作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为了避免外国商品倾销和受补贴商品进口对本国市场和生产造成重大伤害,进口国可对实施倾销和补贴的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等附加税,实行正当的保护措施。但是,反倾销和反贴补措施被进口国,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

  有时,即使最终裁决倾销或补贴不成立,但仅反倾销和反贴补的立案和一系列程序就足以对进口商品形成障碍。为此,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就有关反倾销和反贴补达成协定,试图制止这种变相的保护主义措施,但是这些协定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并且协定本身也仍然存在某些概念界定不明确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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