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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21:28:28 人浏览

导读: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我国已有三个保税港区获批设立,其中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大窑湾保税港区已封关运作,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正建设中。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我国已有三个保税港区获批设立,其中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大窑湾保税港区已封关运作,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正建设中。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保障保税港区实现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促进外贸物流及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总署于2007年9月3日以第16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暂行办法》规定了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9项业务 《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可开展的9项业务是,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暂行办法》对入驻区内企业的资格要求及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 关于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暂行办法》还规定,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关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关于进出货物关税及监管证件。《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关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出区外。《暂行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关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暂行办法》规定,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关于区内企业理集中申报手续。《暂行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关于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申报纳税手续,及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程序: (一)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关于区内企业外发加工(向区外)。《暂行办法》规定,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关于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海关总署第164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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