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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信用证软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19:45:14 人浏览

导读: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目前已经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使用。通过信用证结算可以有效地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支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目前已经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使用。通过信用证结算可以有效地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支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软条款”问题尤为典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进行系统深入研究。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款条款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
  
  信用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合同,信用证的格式灵活多样,各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措辞各异,而且信用证交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因此,反映在信用证软条款上,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为了提高外贸人员和银行人员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减少因软条款对银行,尤其是外贸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有必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进行归类、整理,并找出各种软条款的共同特征。

  (一)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

  1.信用证含有暂时不生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软条款。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不管此类软条款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集中到一点,就是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从法律上看,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只要开证申请人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

  2.信用证中含有附条件生效软条款。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待特定条件满足以后信用证再生效。这种特定条件通常是由买方加以控制。如规定必须取得进口国政府批准证书或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

  3.信用证中的条款不完整,但约定有以后再进行修改的软条款。如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航运公司、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等,由买方另行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对这类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理论界存在争议,即这“修改款”到底应该是作为信用证的生效要件,还是仅仅是作为日后对信用证的一项修改的约定。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均对受益人的权益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是前者的话,一旦买方不发修改书,作为受益人的卖方则无法得到信用证的付款保障。而如果是后者的话,尽管在理论上可以认为:一旦买方不发修改书,银行在审单时可以根据UCP500第9条d项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21条的规定,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其他所规定的单据不矛盾时可以向受益人付款,但是在实践中这是行不通的。因为信用证所缺少的有关航运公司、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等条款,恰恰是信用证交易中最核心的条款。没有这些条款,受益人无法装船,也就无法获得提单,所以该信用证是无法履行的。由于这样的条款不符合UCP500第5条a款规定开立信用证应“完整和明确”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它是没有生效的条款。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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