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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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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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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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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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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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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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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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路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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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会上征信吗
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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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是否构成诈骗
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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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债务怎么处理
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3.其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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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的后果
撤销之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以下解决措施:恢复原状;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偿损失。撤销合同的后果: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解除合同情形解除合同情形:1.可以协商进行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可以通过法定解除,即在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合同;3.可以因其违约解除,即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解除合同的特征1.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2.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3.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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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
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于2014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原告投入100000元与被告合作开发家兴花园,款只限于该项目开发,合作期间事物由被告具体管理,原告不参与管理。每100元投入分红150元,本息三年内还清。期满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本金及利益,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00000元,投资收益6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投资给被告100000元,每100元收益150元三年内本息一次付清。被告沈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与他人合作开发家兴花园,因资金短缺,由原告投入资金给被告,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保证原告每投入100元分红150元,三年内本息一次付清。双方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于同日投入100000元给被告。期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分文,酿成本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与他人合伙开发,因资金短缺,由原告投入资金给被告用于开发。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原、被告的合作协议书也写明三年内本息一次付清。该纠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每投入100元收益150元,实际为三年每投入100元利息收入为150元,该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三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5%,四倍为24.6%,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0000元利息收益,未超过国家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沈某返还给原告周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周某利息60000元,合计16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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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
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银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云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海波,被告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不久便未婚生育了女儿彭某乙,2006年上半年双方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生育儿子彭某丙。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相处时间不多,彼此之间缺乏足够的了解,结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经常打架。去年12月份,被告因为一点小事就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自那次吵架后两人便分居至今,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没有和好可能,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孩彭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彭某丙由被告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书面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用以证明被告身份。证据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证据4、彭某甲、刘某某、彭某丙、彭某乙常住信息表,用以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了男孩彭某丙、女孩彭某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彭某甲均无异议,该四份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彭某甲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彭某甲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10月份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后不久双方便同居生活。2005年9月23日,原、被告未婚生育女儿彭某乙,2007年5月17日双方自愿到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彭某丙。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一辆价值42000元的小货车,及4万元的债务外,俩人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其他债权、债务。原、被告在恋爱期间感情尚可,结婚之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关系尚好,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从相识至今已共同生活将近10年的时光,且俩人已生育了两个小孩,虽然俩人因家庭琐事有些摩擦,但从庭审情况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也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多加考虑,夫妻关系和好尚有可能,故对于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