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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案例分析
    赵某被聘为该项目的经理,代表周口某公司全权负责该安装合同改造工程,全权处理此项目施工安全、协调、进度、质量、开票、回款等一切相关事宜。以上授权有效期从2021年3月1日起至项目工程款付清为止。2022年,内蒙某公司结算50万元的工程款,并要求其开具施工发票,因周口某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的资质,需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赵某没有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向他人购买金额为50万元的某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22年,被告人赵某将此发票交给内蒙某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2023年,因内蒙某公司再次要求开具结算工程发票,被告人赵某采取与上次相同的方式向他人购买了金额为427691.50元的某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23年,被告人赵某将此发票交给内蒙某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2023年底,内蒙某公司接受内蒙审计被发现上述两张发票系假发票而案发。经税务机关鉴定证明,涉案的两张发票均系伪造。案发后周口某公司重新到税务机关为内蒙某公司开具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71937.57元,滞纳金22558.9元及罚款50968.79元。争议焦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罪规定的情形。各方观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应当追究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辩解称,公司与内蒙某公司之间签订合法合同,开具发票时也是委托赵某拿着公司的手续去税务局办理正规发票的,赵某办理了虚假发票,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侯某都是不知情的,所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单位周口某公司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偷逃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其犯有虚开发票罪。(2)被告人赵某向他人购买发票的行为是其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未经周口某公司的决策者侯某批准、同意或者认可,所以此行为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周口某公司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典型的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该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案中周口某公司与内蒙某公司之间真实存在改造合同,并且该合同得到了实际的履行。因此,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典型的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行为。2、被告人赵某没有偷逃税款的意思表示,也按照发票金额计算出来的税金支付了税款,但是因赵某缺乏税务常识被他人蒙骗。3、被告人赵某因第一次开具发票通过了内蒙某公司的核验,因而更加确信发票系真发票,所以又产生了开具第二次发票的事实,因此第二次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应当计入虚开发票的数额。3、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的表现,其本人没有取得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将他人虚开伪造的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向他人购买发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口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查,周口某公司为侯某与王某共同出资成立,侯某是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王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因公诉机关对侯某是否明知或者指使赵某开具假发票的犯罪事实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再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侯某的证言均证实,侯某曾两次支付税款并要求赵某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赵某向他人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侯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或者授权他人决定,同意赵某向他人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而单位犯罪的特征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实施的犯罪并非周口某公司唯一的实际负责人侯某决定,且其主观上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存疑,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属于自然人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周口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被告单位周口某公司无罪。
    邯郸律师-赵蒙律师 赵蒙律师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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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法律意见让被告人避免牢狱之灾
    房合同、保管、使用售楼部公章等。潘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捏造了小区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并加盖售楼部章,私自将房屋占为己有,评估价款为20367元。在2019年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2020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房屋又卖给杨某,潘某将房款退还给王某。2022年7月公司以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永年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立案侦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2023年10月向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职务侵占成立,并准备起诉,建议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办案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潘某称检察院想让潘某认罪认罚,并建议量刑为1年有期徒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询问了潘某并详细查阅了卷宗,经过反复研究及论证,律师提出可能超过追诉时效的观点,并与检察院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检察院起初认为,潘某自2012年底占用房屋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至2020年2退还房屋款项止,追诉时效应从2020年2月退还房屋款项起算,不超过追诉时效。律师提出职务侵占行为2012年底占用房屋并开具收据和购房协议,职务侵占行为就已经完成,之后为占有的持续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状态,最终,检察院采信了律师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对潘某决定不予起诉,潘某避免了牢狱之灾。结果:2023年12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永检刑不诉(2023)205号不起诉决定书,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邯郸律师-夏俊峰律师 夏俊峰律师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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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超高免赔是免责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某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6民初27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峰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某上海公司给付李某峰保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某上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时李某峰强调过某公司、某上海公司应提交投保单证明在接受投保人吉林省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投保时就向其就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进行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但是至一审结束某公司、某上海公司并没有提交投保单。第二,保单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形成,投保人无法书写和修改,既然如此,保险公司更应该提供投保单,以印证投保单和保单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条款互相一致。第三,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条款在保单第十一条特别约定第3条,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在特别约定中即起到了提示说明,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适用。首先,特别约定是相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普通条款而言的,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通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而不是说特别约定条款直接能起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免责提示说明才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但是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共有10条,其中免责条款只有第3条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和第8条误工费绝对免赔3天,其他条款都是普通的说明性条款,而特别约定内容全部进行了加黑加粗,并不能凸显2条免责条款区别于另外8条,不能引起投保人的直接注意,所以不能起到免赔作用。最后,保单有专门的免责提示部分,就是“六、免赔说明”,该条没有加粗加黑,在保单有专门免赔内容部分的情况下,再要求投保人注意到其他内容中也有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提供格式条款,设置文字陷阱,故不应支持这些免赔条款已起到免赔提示说明义务的意见。某上海公司辩称,不同意李某峰的上诉请求。第一,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一致的特别约定,该约定系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而非免责条款。第二,投保人对上述条款的内容和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保险公司在与某某公司沟通理赔事宜时,某某公司认可2米以上高处作业所致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涉案投保单加盖了某某公司的公章,据此可以推断双方已就上述特别约定形成了合意,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条款对某某公司有约束力。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李某峰的上诉。某公司未发表意见。李某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某上海公司支付李某峰保险金402,7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案外人某某公司在某公司、某上海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6日00时起至2021年9月25日24时止,李某峰为被保险人雇员。保单第11条特别约定载明:……本保单不承保由于2米以上高处作业、涉水作业、地下作业导致的损失……;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误工费:100元/天,最长180天,绝对免赔3天。2021年8月31日11时40分,李某峰在吉林省白山市某林业局东升林场打松塔时掉落树下,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经吉林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峰构成七级伤残。后李某峰向某上海公司索赔,某上海公司未予理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争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案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保单特别约定载明,本保单不承保由于2米以上高处作业,该特别约定系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经磋商确认的特定条款,合法有效。现李某峰在从事2米以上打松塔作业中受伤致残,某公司、某上海公司根据保单特别约定的内容拒赔的抗辩意见,应予支持。李某峰认为某公司、某上海公司承保时明知其从事打松塔工作会超过2米进行作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李某峰关于某某公司承保即表明不受特别约定限制的观点,于法无据,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7,340.50元,由李某峰承担。二审中,李某峰提交如下证据:1.韩某平案中的传票、保单、投保单,证明某上海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投保单无法与涉案保单对应,也无法说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2.韩某平案中某上海公司提交的其他2份投保单,证明某某公司在某上海公司投保多份保险,但是该2份投保单和李某峰、韩某平投保单一样,无法对应哪份保单。3.韩某平案中某上海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证明某上海公司在2021年9月2日才把需要盖章的投保单发送给投保经办人,此时投保已经结束,李某峰、韩某平已经出险,所有投保单都是后补的,不能起到投保时保险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4.韩某平案中某上海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该份录音与某上海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录音材料相同,但韩某平案的录音时长比本案某上海公司提供的录音时长多了14秒,该录音并非原件,而系经音频软件处理,有可能经过编辑和删改。5.与吴某的微信聊天截屏、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某某公司出具的李某峰保险单投保过程说明,证明某某公司先支付了保费,再收到保单,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某某公司就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6.赔偿协议2份,证明李某峰与某某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某上海公司认为,对上述第1-4组证据,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对上述第5组证据中的某某公司出具的李某峰保险单投保过程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第5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上述第6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二审中,某上海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投保单,证明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的特别约定是与某某公司磋商后的合意。证据2.某上海公司工作人员潘某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录屏,证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与某上海公司工作人员潘某有过联系,某某公司对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的特别约定不持异议。李某峰认为,对上述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二审中,李某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本院准许后,本院通知证人张某某到庭。张某某陈述,其系投保人某某公司股东,担任业务经理一职,涉案保险理赔事宜由其负责。某某公司未在某上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投保单中加盖公章,该份投保单中的公章也非某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就涉案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条款,其是在事故发生后与某上海公司沟通理赔事宜时才知悉的,等等。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投保时,某某公司没有收到投保单,也从未在投保单加盖公章,某某公司是在相关员工出险后才被某上海公司告知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对该证人证言,某上海公司对张某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二审中,某上海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本院准许后,本院通知证人潘某到庭。潘某陈述,其系某上海公司工作人员,是经办涉案保险的业务员。其是通过广东地区的渠道介绍而为某某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其在2021年9月初(9月2日或者9月3日左右)把投保单的电子版发给渠道,然后渠道给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确认以后,把投保单邮寄回某上海公司,等等。潘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潘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向渠道说明了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对此某某公司也是知道的,该免赔约定对某某公司是有效的。李某峰对潘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基本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二审中,某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认证认为,对李某峰提交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李某峰提交的第3组证据,结合潘某的证人证言,对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李某峰提交的第4组证据结合某上海公司提供的第2组证据,对该录音中的通话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李某峰提交的第5、6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张某某的证人证言,因张某某陈述其负责保险理赔事宜,并不负责投保事宜,因此对其所陈述的保险理赔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某上海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某上海公司提交的第2组证据,结合李某峰提交的第4组证据,对录音中的通话内容、微信中的聊天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潘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二审另查明,涉案《某雇主责任保险A款投保单》投保须知处载明:1、本投保单和《某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您仔细阅读所附条款,特别注意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特别约定处载明:3.本保单不承保由于2米以上高处作业、涉水作业、地下作业导致的损失;……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投保人声明处载明:2、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某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及《某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A款)条款》《某雇主责任保险附加及时报案保险条款》《某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保险(B款)条款》《某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责任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以及付费约定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人签字(盖章)处落有“某某公司”印章,落款日期系手写,为2021年8月25日。二审再查明,涉案《雇主责任险A版》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中第3条约定,本保单不承保由于2米以上高处作业、涉水作业、地下作业导致的损失;……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第8条约定,误工费:100元/天,最长180天,绝对免赔3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万元。涉案《某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三)医疗费用……(四)误工费用……涉案《某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保险(B款)条款》附表一:伤残赔偿比例表,伤残等级一级对应100%,……伤残等级七级对应40%……二审又查明,敦化市某医院住院病案载明,李某峰于2021年8月31日入该院,2021年9月27日出院,实际住院27天,门(急)诊诊断(中医)骨折病,门(急)诊诊断(西医)腰椎骨折。二审中,李某峰对某上海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字(盖章)处“某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向本院申请进行该处印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是否系同一印章进行鉴定。对李某峰的该项申请,因无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具体理由将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某上海公司申请对其提交的投保单第2页背面的印章痕迹系第3页投保人签字(盖章)处“某某公司”印章所沾,即投保单第2页、第3页是连续的,申请鉴定。后某上海公司又撤回该项鉴定申请。故本院对某上海公司的撤回该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二审中,某上海公司表示,撇开争议,如果法院认定某上海公司有赔付保险金义务,则对李某峰的诉讼请求金额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雇主责任险A版》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之3条的性质及效力。李某峰认为,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属于免责条款,某上海公司未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向某某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不产生效力。某上海公司认为,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系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且该条是某上海公司与某某公司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某某公司对该条是明知的,因此某上海公司不须就该条向某某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有约束力。第一,关于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系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特别约定之3条系某上海公司单方制作、打印的条款。结合李某峰在二审中提交的同一时期涉及投保人为某某公司的1份保单、3份投保单,李某峰在一审时提交的涉案保单,某上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涉案投保单,可见特别约定之3条系某上海公司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此外,某上海公司虽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录屏以及潘某的证人证言,但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在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时,就知晓并认可特别约定之3条,或者某上海公司与某某公司就该条进行了磋商并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对此,某上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虽放置于保单特别约定处,但在本质上仍系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涉案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雇主对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特别约定之3条所约定的2米以上高处作业免赔,在实质上减轻了保险条款第三条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减少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属于免责条款。由此,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二,关于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前述分析,因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虽某上海公司提交了涉案投保单,即便该份投保单上“某某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一致,因该份投保单事实上形成于2021年9月之后即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之后,而保险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故某上海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时向某某公司就特别约定之3条作出明确说明,涉案特别约定之3条不产生效力。第三,关于涉案特别约定之8条的性质及效力。根据前述分析,按同理,涉案特别约定之8条,即误工费绝对免赔3天,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某上海公司不足以举证证明其在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时向某某公司就该条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不产生效力。综上,李某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2750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付上诉人李某峰保险金40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40.50元(上诉人李某峰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40.50元(上诉人李某峰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鑫审判员吴剑峰审判员余甬帆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刘凌钒书记员陈思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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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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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诉河北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办案笔记
    施工期间李某使用古县某吊装公司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李某于2018年7月给吊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转款2700元。后拖欠吊装费,2021年吊装公司起诉李某,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给付古县某吊装公司吊装费49000元,之后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款项已履行完毕。另,2018年9月5日李某与河北某公司已解除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2月协商处理未结算的工程量时,河北某公司的职工通过微信给李某发送了《增项费用整理》文档,文档中有一项内容为:“吊装费先垫付后公司支付”。2022年李某(原告)起诉河北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请法院判决河北某公司向其支付吊装费477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发送的《增项费用整理》文档中包含“吊装费先垫付后公司支付”的内容,视为被告公司通过微信给原告发出的要约,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联系吊装公司并支付吊装费用,以实际行动对被告的要约进行了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原告支付了关于吊装费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吊装费共计477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吊装费用。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拖欠三家以上的吊装费,如果公司本案败诉,后续势必会持续造成其他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临汾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被告非常重视该问题,找到笔者咨询。笔者认为法院裁判逻辑有问题,提出以下核心观点:一、被上诉人认可《增加费用整理》文档是对劳务分包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协商文件,也就是说其只针对分包合同以外的后增加的工程量发生效力,不能扩大使用范围;二、项目增加量清单4中“吊装费先垫付后公司支付”,仅针对于该清单中明确的吊装费,而不是被上诉人所作全部工程中涉及到的吊装费,增加工程清单中明确数额的吊装费用上诉人需承担的金额已包含在其他判决书确认增加的工程量费用中,且判决后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最终临汾中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该文件仅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发生效力,若存在上诉人应承担的吊装费用在该清单中已经列支,未列支的上诉人不承担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是一个订立新合同的过程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在笔者的指导下该案二审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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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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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一定起保证作用吗?
    担保合同,被告申某将购买车辆登记在被告A公司名下,同时为了保证将来该笔贷款正常偿还,原告与被告刘某1、刘某2、A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因被告申某未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垫付了154975.41元给银行。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4975.41元及2023年2月1日前利息56091.37元和2023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一审诉讼代理人。二、办案经过:1.诉前调解:在诉前原告已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足额冻结了刘某1的银行卡。法官先入为主,认为被告要承担保证责任,并已经冻结款项,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承担保证责任无疑。刘某1银行卡被冻结,有意调解。但被告申某没有财产,追偿将遥遥无期。律师提出先复制对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再考虑是否调解。2.律师了解的案件事实:2019年4月2日,被告申某因购车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原告作为最高额担保人,很多代偿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后,截止至2022年9月26日已经代偿154975.41元,因原告与A公司、刘某1、刘某2签订保证担保合同,A公司、刘某1、刘某2愿作为主合同债务人的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申某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申某偿还代付金额154975.41元,并让A公司、刘某1、刘某2承担保证责任。3、律师对审查证据:律师审查了个人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业务合作协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况说明、责任履行情况证明书、偿还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发现原告与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4、律师对法律适用判断:保证合同虽然形成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还款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约定不明保证期间2年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且根据证据显示,原告不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A公司、刘某1、刘某2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5、律师代理思路:律师经与当事人沟通、分析案情、判断证据,明确代理思路:由于保证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不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不承担保证责任。6、律师答辩意见: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没有向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催要过,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律师质证意见:对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为2021年4月4日,在保证期限内原告未向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主张保证责任;对转账凭证不能证实主合同某银行实际借给申某款项的事实,抵押保证合同只能证明保证人对申某个人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只能证明用车辆抵押,保证担保合同视为主合同申某购买车辆贷款的保证,合同签订日期为空白,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刘某1、刘某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四、裁判结果:裁判文书案号:(2023)冀0407民初963号一、被告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154975.41元及利息8423.93元及自2023年2月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54975.41元为基数、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结合事实及证据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三被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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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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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8天就离婚应当归还彩礼吗?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诉讼请求】马某申请再审称,1.提供两组新证据:(1)结婚当日的视频证明在2019年12月23日缔结婚姻时艾某自愿赠送并交付给马某60.11克金手镯,艾某无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强行夺取手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2)马某萍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为筹办婚礼在其处购买24000元牛肉,乌苏市小某干果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为筹办婚礼购买11350元各类干果;乌苏市金某源餐厅出具的票号0017xx《金某源餐厅点菜单》和票号67761xx《收款收据》,证明马某为筹办婚礼宴请酒席花费30000元。2.马某共收到艾某100000元,其中70000元是彩礼钱,30000元是杂事钱。其中彩礼中的20000元已退还艾某,剩余50000元的彩礼和30000元的杂事钱均全部用于筹办婚礼和嫁妆上,一、二审判决返还80000元彩礼缺乏证据,与事实相矛盾。艾某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x师一四x团x连《证明》,马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应由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户。依据回族的风俗习惯,70000元彩礼属于艾某应当预支的金额,不会导致其生活困难。艾某一家每月工资足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该《证明》不足以认定艾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3.艾某因“彩礼”之事对马某实施家暴是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二审法院判决返还80000元过高的彩礼及给付2000元精神损失费过低,有违“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与艾某经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在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仅8天时间,双方因彩礼事宜产生了矛盾,艾某殴打了马某,导致双方分居后产生诉讼,一、二审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马某主张艾某购买并交付给其的60.11克金手镯,在双方婚后发生争执时,艾某强行取回并予以留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予以确认。马某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婚礼当天的照片,证明照片中手上带的金手镯是艾某在赠与其后又强行取走,由于该证据在一、二审期间已经客观存在,所证明的事实也已被一、二审判决予以确认,不具备法定新证据的构成要件,故再审申请人马某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马某提交的马某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为筹办婚礼购买牛肉花费24000元;乌苏市小某干果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为筹办婚礼购买各类干果花费11350元;乌苏市金某源餐厅出具的票号0017xx《金某源餐厅点菜单》和票号67761xx《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马某为筹办婚礼宴请酒席花费30000元。由于马某在一、二审期间未提出上述费用系应赔偿物质损失的主张,一、二审法院亦未进行审理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故马某申请再审期间提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艾某按照习俗给付马某彩礼并购买金饰、筹办婚礼及其他各项花费等,造成艾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结合证人陈某、闵某证言,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80000元并无不当。因艾某认可婚后殴打马某的事实,二审法院根据马某受伤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艾某支付马某2000元精神抚慰金亦无不当。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婚姻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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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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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处置偷税漏税问题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二、偷漏税补缴期限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三、偷税漏税罪怎么认定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2.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法律快车提醒,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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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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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刑多久可以会见吗
    见在押的当事人。在刑事判决送达后,还有10天的上诉或抗诉期,如果在10天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则该刑事判决即生效,被告人的亲属可以申请要求接见,但具体时间表还要根据看守所或监狱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一审判决后又上诉或抗诉的,则需要进行二审,在二审判决后,才能要求接见。二、怎么查判刑多久查询一个人是否判刑,判多久,可以向判决法院申请查询,或者到裁判文书网查询,或者询问接收判决书的人等。如果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的案件,对外不公开。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判刑的原则判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即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法律快车提醒您,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2.要以法律为准绳,即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所谓刑法规定,是指:(1)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2)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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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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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刑一般最低多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二、犯人被判刑会通知家属吗犯人被判刑一般不会通知家属,通知家属一般是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三、判刑之后什么时候家人可以见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监狱执行时,剩余执行期间少于三个月的,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执行剩余期限。罪犯可以预期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由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公安机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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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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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二、自愿放弃抚养权的协议书放弃抚养子女协议书协议人: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________与协议人________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孩子________的抚养权归女(男)方________。;(二)男(女)方________对孩子________享有探望权。(三)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议人:________(签名)协议人:________(签名)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三、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当证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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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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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十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结婚十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夫妻结婚十年财产离婚分割标准是什么夫妻结婚十年财产离婚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不予分割。但如果出轨属于过错行为,则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三、哪些属于民法典禁止结婚的疾病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一千零五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总之,如果结婚十年选择离婚的,共同财产分配需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结婚十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邯郸律师-杨少宁律师 杨少宁律师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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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婚内出轨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婚内出轨财产分割协议书是首先应当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夫妻财产情况说明、婚内出轨的认定、财产分割情况说明;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婚内出轨对财产分割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但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出轨这属于过错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所以法庭判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时候会相对的照顾无过错方。不过,婚内出轨也不至于落得净身出户的这种境地,除非出轨方自己愿意。二、出轨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一)切的说出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影响不大,一般离婚时先平等的分割财产,然后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二)出轨请求获得赔偿的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总之,面对婚内出轨,首先应当冷静的分割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内出轨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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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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