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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后能否提起仲裁申请
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到了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劳动期限、工资待遇、工种等条款,但试用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在2022年11月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申请人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时间向申请人支付了补偿金,申请人也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说明书、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申请人在领取到补偿金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事实不符,遂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二、办案思路和过程2023年3月,申请人李某就此事在与多位律师咨询,得到的咨询答案不一致,有认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认为已经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说明书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不可能被支持。在给申请人客观分析案情后,申请人决定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律师在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和分析案情后,首先确定案件管辖时本案存在争议,需要补充证据确定案件管辖,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依法代理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第一、李某与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贵州某科技股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三、办案结果本案被申请人起初不认可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但在提交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过仲裁庭和律师的多方工作,该案得以调解解决,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某经协商,最终达成调解,申请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达到了息诉解决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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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借款入股,经营亏本后能不付借款与约定分红吗
。被告:王某,男,1987年出生,仡佬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路。被告:安某某(曾用名:安某2),女,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路,系王某之妻。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被告王某、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6480元,共计86480元(从2017年7月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15.4%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22年5月至付清本息止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二被告在广西河池市河池镇承包经营了一片果园,2017年7月,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商量,让原告以合同入股的形式借款50000元给二被告,原告不参与任何的经营管理,每年只分红30000元,并写下书面合同作为借据,明确约定,2018年分红30000元,2019年12月份之前连本分红80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钱的事,原告不但没有分的红利,就连本金二被告都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借款本金属实,利息没有约定,因为果园亏钱了,现在经济困难,我一时没有钱还给原告。被告安某某辩称,原告要求我还50000元,我同意,但是因为果园亏损,一时没有钱偿还,给我时间慢慢偿还。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与原告系思南老乡,2017年二被告因在广西河池市河池镇拉显村承包土地经营果园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双方于2017年7月31日以签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50000元的借贷关系。《合同》中载明:“甲方王某,乙方陈某,2017年乙方陈某投资甲方王某果场资金伍万元整,果场位于广西河池市河池镇拉显村在良屯以分红形式投资,经甲乙双方讨论决定后。从2018年-2019年分两年投资,第一年2018年分红三万元,2019年连本金分红八万元整,每年到12月份以前。甲方向乙方付款,乙方不负责甲方任何劳动操作。甲方果场如出现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甲方如果出卖果场要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没有付的余款,以上内容由甲乙双方同意认证后签字,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答字善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甲方:王某(签名捺印),乙方:陈某(签名捺印),见证人:安某某、张芳(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于2018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将50000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内,时间届满后,二被告因果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未向原告陈某分红,亦未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原告陈某的身份证《合同》原件、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安某某与陈某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7年7月底,二被告因在广西承句经营果场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陈某借款,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给付了借款50000元,双方以原告陈某投资果场入股的名义签订合同,实际为借款金额的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安某某因经营不善,果场亏损,至今未偿还原告陈某的本金50000元。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安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王某、安某某尚欠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未进行偿还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安某某应向原告陈某偿还所欠借款50000元,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王某、安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以原告陈某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果场每年3万元的分红,但因二被告果场经营不善,未能参与分红。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利息的标准,但因二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故本院结合案情酌情支持,二被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一年后即2018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欠款履行完毕为止。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安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欠款履行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301元,由被告王某、安某某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近业控对方业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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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签了套路合同,车没拿到却要还款?法院判决书
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被告: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韦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于合村金石山组原告王某某、周某与被告张某某、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某某、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236838.60元,并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3683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约为27447.32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12965.45元,从2022年1月21日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约为3625.25元,以上费用共计280876.6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王某某、周某欲购一辆轿车,经第三人韦某某介绍,其称可以帮原告零首付购车。事后,韦某某找到被告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谈原告购车事宜。通过黄某某的联系,2018年8月31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带着两份空白合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到湄潭县原告的家中签订了上述两份合同。2018年9月6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原告的购车款215700元转入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某某银行账户。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某某一直未将原告所购车辆交付给原告,后原告经韦某某联系到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找到张某某经营的贵州运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黄某某,后到播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公安机关以双方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事后,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由他们处理但在2022年4月18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原告行使追偿权引发本案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二原告通过第三人韦某某在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2018年8月31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携带《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等资料到湄潭县鱼泉镇二原告家中二原告签署了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等资料。其中《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二原告因在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向工商银行贵阳东山支行申请分期付款,贷款金额215700元,分36期偿还,手续费211386元,贷款款项一次性拨付给汽车销售商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二原告的全部务提供连带保证及保证金质押担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暨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实际车辆销售商,王某某不得要求该公司交付车辆,王某某是向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车辆,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王某某垫付购车款215700元,并接支付至车辆销售商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王某某在工商银行贵阳东山支行申请的贷款由银行直接拨付到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上。2018年9月6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征得原告同意后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90000元。2018年9月8日,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金鑫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金额223600元。2018年9月15日,工商银行贵阳东山支行将二原告购车贷款215700元拨付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二原告至今未取得购买的车辆,2022年4月18日,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向二原告代偿了购车贷款为由在湄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判决二原告支付该公司代偿款225094.43元及违约金等。本案中,表面上具备内容完整的合同形式,但均是格式合同且合同空白处并非是二原告亲笔填写。虽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金某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真实的,但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金某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经本院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案涉的大众牌车辆于2018年9月25日初次登记在案外人阚某某名下,登记住所为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本案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日常交易经验,二原告至今未取得所购买的车辆,却要向贵阳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225094.43元代偿款及违约金等。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某某、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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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型合同纠纷的化解
司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pC站点、企业官网、手机站点、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小程序制作自定义开放型等平台搭建,合同签订后,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制作和交付义务,双方经多次协商,但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之后的协商中再次违约,故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办案思路和过程2021年10月,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律师在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和分析案情后,案件与互联网等技术服务合同等有关,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依法代理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第一、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制作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了合同款后,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制作和交付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多次延期,违约状态未得到有效解决。三、办案结果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也较充分,经过法庭、调解员、律师的多方工作,该案得以调解解决,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也在经协商后得到了支持,达到了息诉解决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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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发生交通事故醉驾逃逸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赔偿提醒您,交通肇事逃逸应这样计算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三、肇事逃逸交强险赔付吗机动车肇事逃逸交强险赔付。交通事故逃逸后,如果交警部门对事故真实性认定的话,交强险是要进行赔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共有二款,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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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复议能有几次
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不过当事人也是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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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键的一点,因为这也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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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问题探讨
理论与实务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