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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损害,楼上业主和物管是否担责?
    售)》,约定由明某购买房产公司开发修建的“某小区”5号楼14层14-3号房屋。2019年11月29日,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九项约定,在涉及非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如他人蓄意、过失或其他业主/使用人等故意、过失、高空抛物等造成明某损失的,物业公司不对明某负责。随后,明某对14-3号房屋进行装修后暂未入住,并交由亲戚子以管理。2020年12月19日下午,5-13-3号业主房屋反映位于楼上的明某房屋卫生间、阳台浸水,物业公司遂联系明某,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发现明某房屋的客厅、阳台、卧室均被污水浸泡,经排查,原因为13楼到14楼的主卫螺旋三通处管道堵塞导致大量排泄物及污水、纸巾等从明某房间主卫马桶处溢出物业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和工具对明某房屋进行了清理和打扫并对堵塞处予以疏通。2022年3月13日,明某委托B装修公司对明某房屋返修进行测算,测算价格为98835.85元。另查明,截止2021年12月19日,明某房屋所在14层以上房屋,有21-3,23-3,25-3号房屋业主已入住或使用主卫排污管。争议焦点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楼上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涉案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用管道,现因为该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杂物从明某家主卫马桶倒溢至屋内,造成屋内装修家具被浸泡,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系堵塞部位以上的住户不当使用所致,但具体是哪家或哪几家住户导致的堵塞无法确定,但都具有可能性。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楼上业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楼上业主不能证明自己未居住使用该管道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之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义务首先就是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财产进行管理和维护,这是物业服务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也是保障业主正常生活、改善业主生活品质的基础。根据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了,物业服务对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等。其中该条中还明确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共用照明......”。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属于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对象。本案发生污水、污物倒溢的排污管道即属于该楼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应当属于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对象。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造成明某家室内污水返溢。应当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九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明某作为该共用管道使用业主之一,不排除明某自身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明某作为案涉房屋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明某虽委托亲戚对房屋进行照看,但从现场浸泡情况来看,明某此前应有相当一段时间未予照看、使用,明某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故一审法院确认由明某承担自身损失的50%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判决结果业主自己承担50%,物业公司承担20%,楼上已入住业主承担30%。本案的建议1、业主对自己财产应随时关注和看管,对财产的使用应合理合规顾全他人。2、发生管道堵塞,物业公司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确认管道堵塞原因,并进行疏通、更换,防止扩大损失。物业公司若在业主通知后,仍未及时对管道进行疏通、清理,尚存在对扩大损失承担一定比例赔付的风险。且应加大装修时注意事项宣传和日常巡查。3、拍照保留证据,待后续进一步查明堵塞漏水原因,确定担责主体,以便要求赔偿。4、相邻业主若拒绝配合排污管道维修工作,导致管道长期得不到修理,给其他业主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应由相邻业主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广元律师-吴洪轩律师 吴洪轩律师
    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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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某与某贷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银行名下300000.00元贷款转至被告公司员工银行账户。
    广元律师-宋林聪律师 宋林聪律师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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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元律师-宋林聪律师 宋林聪律师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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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能以不可抗因素单方面对房屋交付期限作任意调整
    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华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XXXXXX新创业服务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伍X与被告四川华XX公司(以下简称“华珂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被告华珂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6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安区火山大道88号华XX14幢1-6-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到,被告修建的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后原告因装修于2022年2月26日接房。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该合同第18条及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违约金是参照1300元/月,按照八个月计算,1300元×8个月=10400元,考虑到疫情原因以及差两天才八个月因此主张的10000元。被告华XX辩称,一、华XXX延期交付案涉的华XXX城项目商品房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华XXX已按照与伍X共同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书面通知了伍X延期交房时间,且在书面通知的延期交房时间之前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华珂XX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伍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九条第(一)款“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中方式处理:2.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月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约定,案涉项目的延期交房系受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逾期交2房更是由于伍X未按通知日期接房所致,华珂XX不承担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使答辩双方在不可抗力之外还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双方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计算方式,答辩双方均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来计算违约金,华X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华XXX没有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使违约,也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因此伍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款收据3份、《关于华XX项目商品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期交房的告知函》、EMS邮寄单及物流记录、《竣工验收报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房屋面积成果测绘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交房通知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原告伍X(买受人)与被告华X公司(出卖人)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1.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火山大道88号华XXX城14幢1单元6层1-6-1号房屋,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混合结构,建筑总层数为10F层,其中地上9层,地下1层,预测建筑面积139.53平方米,总价款XXX元,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买受人已于2018年10月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价款564788元,剩余50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2.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3.第十八条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的,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月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责任;4.交付商品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结果表。5.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且购买人众多的原因,买受人自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到期后,主动到出卖人或售房部接收房屋,买受人同意房屋交付不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为必要条件。原告伍X于2018年8月11日向被告华XXX交付购房款50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告华XXX交付房款4514788元,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告华XXX交付购房款500000元,原告伍X共计交付购房款XXX元。2021年5月23日,被告华XXX委托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向原告伍X邮寄送达《关于华XX项目商品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期交房的告知函》,通知原告伍X,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华XX项目施工进度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付日期即2021年6月30日顺延至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1日分批次开始交房。同时查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案涉房屋于2021年6月12日取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于2021年9月28日取得《房产面积测绘结果报告》。同时,华XX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另查明,被告华XXX于2022年1月16日制作《交房通知书》,通知华XX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交房截至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原告伍X于2022年2月26日从被告华XXX处接收案涉房屋。本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但被告不能据此为由单方对案涉房屋交付期限作任意调整。被告虽称案涉房屋已于2021年10月30日具备房屋交付条件,根据补充协议“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且购买人众多的原因,买受人自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到期后,主动到出卖人或售房部接收房屋,买受人同意房屋交付不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为必要条件。”的约定,原告应主动到被告或售房部接收房屋,不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为必要条件。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八条所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10月30日为被告单方通知原告延期交付的时间,在此情形下,已不适用补充协议中“不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为必要条件”的约定。
    广元律师-肖中城律师 肖中城律师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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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案上诉成功发回重审,重审成功改判缓刑
    D某、E某、F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二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22)川152x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C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前罪抢劫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E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B某的违法所得四万三千元、C某的五千元、D某的五千三百元(已缴四千七百元)、F某的一千五百元、E某的一千三百元(已缴),子以迫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A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二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D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提讯上诉人D某,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x刑初97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3)川15刑终90号【重审判决】判处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24)川152X刑初89号
    广元律师-吴洪轩律师 吴洪轩律师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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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驾驶交强险仍需赔偿
    告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擦挂,造成原告刘
    广元律师-文刚律师 文刚律师
    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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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与监护权有何区别和联系?
    ,还涵盖了对孩子的精神关怀、教育指导、生活决策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居住地、学校选择、医疗决策等重大事项。简单来说,抚养权主要是对孩子的物质生活负责,监护权是对孩子全面生活的管理和引导。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而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至一千一百一十条则详细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内容,强调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何探视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这是基于儿童权益保护和亲子关系维系的考虑。探视权是指非抚养权方有权定期或在特定时间看望、接触子女,以保持亲子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保障了非抚养权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非抚养权父母的探视权,并强调了抚养权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如果探视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但一旦不利情况消除,应恢复探望权。抚养权和监护权在法律上是相辅相成的,共同确保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抚养权侧重于生活保障,监护权则更注重全面的关怀和引导。在处理涉及儿童权益的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定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
    广元律师-周清智律师 周清智律师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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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2015-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
    广元律师-杜明律师 杜明律师
    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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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
    广元律师-王永金律师 王永金律师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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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评案:十余户业主违规装防护栏
    装不合理,被该小区物业多次打招呼多次强制
    广元律师-何恩乾律师 何恩乾律师
    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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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非医保范围医疗费是否应核减
    损失共计183955万元(其中医疗费10
    广元律师-赵进律师 赵进律师
    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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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师,认真学习了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广元律师-何恩乾律师 何恩乾律师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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