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继承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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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案,一审判处12年二审改为5年
    烤并饮了大量的酒后,于2012年2月17日凌晨六时许到某水疗洗浴中心洗浴后在休息大厅休息。在休息时被害人徐某某和男友张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吕某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被害人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张某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就是这样一桩简单的强奸案,历经两审,两级法院量刑却是天壤之别:一审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吕的家属委托了律师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重新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为何出现这种判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此罪的,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五种情形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五种加重情节之一就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本案中,事发的场所即洗浴场休息大厅内的休息间就被一审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以致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情节成立,所以在十年以上量刑最终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二年。实事求是地说,将洗浴场所的休息大厅的休息间当所公共场所并无不当。但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和当众强奸并不能等同。一审法院及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便忽视了这一点。当然,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以无罪来为吕某某辩护,完成不顾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加重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则是最大的败笔之一(顺便提一下败笔之二是吕没有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推断出被害人是同意的)。以致出现了原审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此辩护意见,恰恰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情形的成立”。在二审中,律师重点提出:吕某某冒充被害人的男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即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而没有通过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欺骗性本比强制性的危害性要低;从吕某某的主客观上看,其不希望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人看到,所实施的行为是隐蔽进行,并且本案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强奸时有人看到,说明不存在“当众强奸”之说;结合案件的相关客观情节,对吕某某应当在最轻的一档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上述律师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高度重视。2012年10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水疗城的休息大厅虽然是公用的场所,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是上诉人吕某某采取的方式实质上属于隐蔽的,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做出了与一审截然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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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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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常明律师代理的又一起毒品案件嫌疑人成功获释
    而无罪获释。这是本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的又一起成功案例。因两位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所提的律师意见受到了办案部门的重视,结果既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涉嫌毒品犯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追究。我们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曾多次成功代理案件,使多起案件未捕未诉或被判决宣告无罪,在业界保持着较好的赞誉度。上个月云南省律师协会首次云南专业律师专家评审名单公布,胡律师也成功上榜,显然了其实力获业界认可。在此,律师提示:假如您的亲朋好友被抓了,怎么办?请您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应该第一时间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去会见,全面了解情况,并向办案部门口头和书面提出律师意见,请根据情况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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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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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合一起案例分析“人赃俱获”不代表不构成自首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能够准确地抓住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这是一个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辩护要点。但是有些特殊的案件,要准确地把握和认定这一点,却并不容易。近日,我们律师在担任一起盗窃案的辩护人时,就曾提出,虽然表面上看涉嫌盗窃的当事人是“人赃俱获”(即人与赃物当场被查获),但是应该依法认定为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正在审查起诉的当事人最终做出不起诉处理。案情是这样的:2021年8月12日傍晚,从外省来云南避暑的肖某吃了晚饭后,在租住的住地周围散步时,发现一住户家的院子里围杆内一根外观奇特的树根(实为紫檀木,事主为从事根雕之用),于是悄悄地打开院门,将该物拖回家中放置于卫生间内。当晚失主通过查看监控后进行了报警,随后其参与民警对监控涉及的单元进行排查。当晚十时,警方将肖某查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卫生间内找到了失物。这就是典型的人赃俱获。对于这样一个有点简单且并不复杂的案件,律师团队并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而是予以认真审查。通过审查细节,并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于是提出了当事人肖某具有可以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表面上看事发当晚肖某就已被查获,但是当时公安机关只是受案“初查”,并未正式刑事立案,当事人本人是按公安机关的指示和通知等待涉案的物品(根雕用的紫檀木)是否属于国家濒危野生植物物种以及物品价值进行鉴定后才决定是否刑事立案;在此期间,肖某并没有躲避追查和处置,而是听候公安机关的传唤和处理,直到一个多月后的同年9月28日,涉案物品鉴定结果出来后(属于非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物品价值超过盗窃案认定的法定追诉标准1000余元),公安机关才决定刑事立案,并电话通知远在外省的肖某前来处理,肖某就已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案,如实陈述涉案情况,并表明愿意接受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律师提出:肖某在刑事立案(2021年9月28日)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虽被发觉,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也无限接近和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更完全可以按“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对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在本案中,肖某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律师再结合其他可以酌情从宽、从轻处理的情节后,郑重地向办理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予以不起诉处理。今年春节前夕,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正是有了辩护律师的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精准把控,使案件正式了结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律师再顺便普及一点法律小常识,在一些媒体报道中,不时出现检察机关对某某某涉嫌某种犯罪指控一案,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提法是错误的,“免予起诉”属于“过去时”了;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有权做出起诉、不起诉和免予处理三种结案方式。后来法律修改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结案处理结果只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没有免予起诉之说。毕竟原存在的“免予起诉”在法条上的提法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不得认定为有罪,故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和错误,于是修订法律时予以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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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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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免予起诉”在法条上的提法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按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前不得认定为有罪,故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和错误,于是修订法律时予以删除了。那么,现行的不起诉案件从法律上说,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下面律师具体结合自己的亲身实践来谈一谈。第一种:法定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现行《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订)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第16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述规定的前者“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即犯罪行为纯属虚构的等情形,案例应该很多,包括现实中曾出现的各种冤假错案,相信大家都会举出一些;至于后者即第16条规定的各种情形,篇幅所限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现举一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女儿的委托,其父亲因涉案犯罪被批捕关押在看守所,案件已被移送到了检察院。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当事人吴某某,吴承认曾向他人(同案被控犯罪的主犯)汇了5万元钱,但是那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借款,并不知道对方是违法犯罪人员,更不知借款人从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而证据上,经过阅卷分析,律师提出,要认定吴某某汇款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从事具体的犯罪活动或犯罪活动企图证据不足,双方作为做生意认识多年的朋友,二者的转账汇款行为系出于“借贷”的可信度较高且符合常理,吴某某汇款的行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和其他的任何犯罪。此律师意见受到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和采纳,2021年1月15日,昆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案予以结案,对犯罪嫌疑人之一吴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吴某某得以释放。这个案件,就是法定不起诉案例,即吴某某绝对不构成犯罪。第二种,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做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说的情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2018年外省在昆明呈贡从事鲜花生意的余某某在逛昆明南博会时以网上重大走私、贩卖毒品在逃犯为由被抓获,后被移交给西双版纳州某县公安机关侦查,余某某也被关押到了该县看守所。虽然第一时间便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且曾多次前往异地会见余某某,并同办案部门反复交涉,但是余某某还是先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再后来被移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经过不懈的努力,律师提出虽然在此三年前的所谓“同案犯”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610克被判刑已形成事实,但是要称该被先行被判刑的三人(从犯)系受余某某指使和安排证据不足,毕竟余与三人认识、不排除余被三人冤枉的可能性,余辩称的自己与三人存在业务往来形成汇款的可信度较高等观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于是对余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第三种,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1条第3款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现举一例。2021年8月12日傍晚,从外省来云南避暑的肖某吃了晚饭后,在租住的住地周围散步时,发现一住户家的院子里围杆内一根外观奇特的树根(实为紫檀木,事主为从事根雕之用),于是悄悄地打开院门,将该物拖回家中放置于卫生间内。当晚失主通过查看监控后进行了报警,随后其参与民警对监控涉及的单元进行排查。当晚十时,警方将肖某查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卫生间内找到了失物。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通过审查细节,并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于是提出了当事人肖某具有可以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人赃俱获时公安只是初查并未立案,之后肖等候财物价值等鉴定并未逃避处罚,公安立案后接到电话即按时到案接受处理等,可以视为投案等),再加上财物已追缴,价值不算太大(超立案标准不算太多),属于初犯偶犯等情形,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最终该意见得到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的采纳,对肖某做出了不起诉处理结案。这个案件就是属于典型的相对不起诉。小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提出检察机关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虽然这不是什么新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考核、个人责任等做衡量,要让法律所规定的三种不起诉案件真正落实还需包括广大辩护律师在内的各方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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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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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获不起诉结案
    进行审查后,最终的结案方式是做出起诉、不起诉两种。简单地说,不起诉,又分三种:绝对不起诉或称法定不起诉(指无犯罪事实,刑诉法的条文是第177条第1款)、证据不足不起诉或称存疑不起诉(刑诉法的条款是第175条第4款)、相对不起诉(或称酌定不起诉,指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刑诉法的条款是第177条第2款)。三种不起诉情形,笔者曾结合自己成功辩护的案例以《结合案例分析不起诉的三种情形》为标题进行过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索查阅。今年春节前夕,我们担任辩护人的江某某、江某2两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均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结案。这又为律师担任辩护人,使刑事案件当事人成功获释且未在司法机关留下案底增添了两个成功的案例。以下为律师提交检察机关建议不起诉处理的律师意见。为了便于阅读,以下材料此处有删减。建议对本案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江某2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一案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程序和证据“三性”本身不提出异议,贵院现可以对本案进行结案。辩护人现就本案的处理,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结合案件的实际,现特向贵院提交以下意见,供参考,望予以采纳:一、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本案公安机关于X年X月X日刑事立案,当日下午15时公安人员打电话给江某某,要求其与江某2二人前来接受调查,随后在外地(宣威市)的江某某便于次日下午2时立即前来,时间间隔不到24小时,且二人还将作案工具(一根细钢管和U型锁)带来交给了公安机关,之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也愿意自觉接受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本案中,江某某二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二、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害人已获赔偿,可以认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请公诉机关予以积极评价简要理由如下: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过错。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被害人王某车辆行为的原因是其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在王某开车“赴约”后,要求王下车谈判,在王未下车和不做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失去理智,一时出于气愤,顺手拿起自己工作中使用的细型钢管去拍打王驾驶的车辆,以及一跑追赶所致。说明事出有因,事发突然,这与一般的出于特定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区别。2、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了被害人,赔偿金额已超经鉴定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额,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了弥补。3、被害人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4、江某某二人虽然达到了刑事追诉中犯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两倍多(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且为二人共同所为造成同一损失数额,但是本案中并没有其他的严重情节发生,也未造成其他的不良犯罪后果。三、江某某还具有其他的一系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江某某系初犯、偶犯,历史上没有受到过任何处分,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认罪悔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在公安侦查阶段,江某某因本案已被拘押了一段时间,其足以接受教训,对此也应予以适当考虑。四、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可以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和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1、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结合前述各方面的意见分析,本案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的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现在可以结案,本案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辩护人特提出以上意见,请贵单位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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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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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实务:一个细节确定了这个离婚案存在折腾
    担任代理人的律师都是如此,这一点应该没有人会怀疑。简单地说,打官司得靠两点:事实和法律。不管是靠证据证实的事实,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上,都存在细节的问题。对此,再多再深的总结可能也只是说一漏万,不可能全面。现在我就向大家分享一下笔者律师实务中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欢迎朋友们围观,并指出批评指正。1、案情简介女方陈某某与男方马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两岁的小孩,2021年女方陈某某向法院起诉马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孩由其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双方各自都有住房,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至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不大。男方马某在收到法院的材料后电话联系了我。2、被告有必要请律师吗?马某打电话给我要求我代理他的案件,我在电话中问其是否愿意离婚。马某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我在了解了一下大致概况后,告诉他不用请律师了,告诉他:“只你要你态度坚决,女方这是第一次起诉,对方无充足理由证实你们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马某还是坚持要与我面谈。见面后,我详细向其解答了其一人应诉需注意的要点,并告诉他等一审判决生效半年后,如果女方再次起诉时再委托律师就行。3、第一次诉讼结果从法律上说,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即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话,则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通过律师虽向法庭提供了报警记录等材料,试图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并未得到法庭采信。判决结果并没有意外,没有请律师,一人应诉的马某得到了想要的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其妻子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4、第二次诉讼还可以不请律师吗?第一次被起诉,我成功地为马某省下了律师费。第二次,女方又起诉离婚了,看来女方真的不想再存续婚姻关系了。不过,这一次,男方马某同意离婚了,但是坚决要求抚养孩子。这一次正常情况下,作为被告的马某需要正式委托律师代理了。看材料时,我觉得不对呀,第一次判决生效至现第二次起诉时间没有满半年——还差一个月左右——法院不应该受理呀。再查看,原来原告代理律师起草的诉状陈述了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民诉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那就是家庭暴力。这样说,法院受理没有问题,但是具体结果如何需要看原告的举证才能做具体分析。不过,我同马某说:“看来这一次虽然你也同意离婚了,但是估计你们的婚还是离不成,这一次你还是可以不用请律师,可以继续将律师费省下。”“胡律师,不会吧,法院受理了,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了?”“是的,你说的没有错,不过,女方诉状中称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你继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此还曾报过警,并称这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就是说,其离上次诉讼判决生效未满半年便二次起诉,法院受理从程序上说没有问题,关键是具体审理后法院很难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虽然你动过手和打过人),所以估计法院还是不会处理离婚等这些实体问题的,即最终还是会裁定驳回起诉。”马某沉思良后,还是说:“胡律师,对方那律师太凶了,这次我必须正式委托你出庭了。”看来马某态度坚决,我于是为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5、第二次诉讼情况由于委托人也同意离婚,并且也希望尽快离婚,征得其同意,我们商量好,确定在诉讼中对原告诉状中称的第一次判决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的观点不进行反驳,我方的重点是离婚后婚生孩子应由马某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顺利成长方面,并就此准备证据。后来庭审结束等待结果时,马某对我们律师的代理表现很满意,认为双方离婚后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方面,认为赢面极高。不过,我还是提醒他,这一次法院驳回起诉而不予实体处理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让其做好心理准备。毕竟法官案件很多,有事细节,是要等到写判决书时才会核实的。果然,一个多星期后,法院下达的不是判决书,而是裁定书。裁定书认定,“2021年2月26日本院(2021)云010X民初1494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申请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实原告报警称发生家庭暴力,但处警情况载明被告称未打过原告,为了阻止原告将小孩抱走双方发生推搡,原被告均称在此过程中受伤;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能证实原告受到复合性外伤、软组织损伤;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表仅能证实双方申请调解,达成杜绝家庭暴力等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案情形与此不符,双方夫妻之间的纠纷,显然不能等同于家庭暴力。”从而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实际上这次陈某的律师没有计算好时间,心急了点,仅凭起诉时间上与第一次判决时间就差一个月,再加上判决正式生效前的十五天上诉期,也就一个半月左右。6、第三次诉讼离婚,必须再等半年吗?不用!既然马某某也同意离婚,征得其同意后,我代理其作为原告,主动提出诉讼,这样可以不用考虑女方提出诉讼的时间间隔。只是我说:“你得换一家法院了,陈某诉你,是以你的户籍地为管辖地起诉,那是她为了图省事,实际上隐瞒了你真正的住所地;现在你起诉她,得以她的户籍地同时也是住所地起诉才行。”这一次,我代理马某提出离婚诉讼,最终五华区法院主审法官做了双方细致的调解工作,争议最大的小孩抚养问题,双方同意轮流抚养,以一个月轮换一次,案件予以调解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终于圆满解决。7、分析一下一个细节: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条应该说得很明确了,并且也无歧义。但是,这部法律和这个法条,不同于《婚姻法》(现已废止)、《民法典》、《民诉法》等会关注比较多,包括我们广大执业律师在内都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其实很低。具体来说,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存在着暴力伤害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会呈现出一个经常性,并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怕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只有达到这一点才会被法院予以认定;一般夫妻之间的纠纷很难达到前述特征,那怕夫妻冲突中的纠纷存在着轻微暴力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形,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方面还是很慎重的。应该说陈某本人及其代理律师,由于没有把握好这个细节,“心急”地二次起诉,结果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白白浪费时间,从而出现折腾自己、折腾别人的局面。8、律师可以白嫖吗?我的案件本已分享完了。但脑海中突然出现一个网络流行词:白嫖?按理说,这个案件,当事人前后打了3个官司,按规定可以3次聘请律师,即交3笔律师费。本来我告诉委托人,委托1次,即交1笔律师费就行了;当然别的可以按咨询处理(咨询也应交费的)。但是因委托人马某的坚持,我共代理了2次,收了2次律师费。别的如果还需解释的话,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类似这种情况我遇到的太多了,并且我也是如此处理的,只是有极个别的案件,可能当事人曲解了我的“客气”,后来去找了其他律师代理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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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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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伤可以撤销案件吗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二、打架轻伤怎么赔偿打架轻伤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参与打架致人轻伤的会留案底吗参与打架致人轻伤的会留案底。法律快车提醒您,打人致轻伤后,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底一般指当事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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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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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欠款有欠条怎么写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个人欠款有欠条怎么写个人欠款有欠条的写法如下:1.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身份证上的姓名,条件允许时,应在借据上复制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加盖单位公章;2.金额单位要明确,金额应用中文大写字体,分比要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3.要明确表达,注意避免歧义。归还日期要明确。如果有利息协议,应该依法写明,如果没有利息协议,如果有违约,也应该写明。如果有担保人有违约,也应该写明担保人;4.最好注明担保人一种方式。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别人欠我钱,有欠条我能告他吗?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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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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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等多久判刑
    罪行为,公安机关侦查之后也有可能会取消取保候审然后释放,不会被判刑。如果是复杂的案件,也有可能会延长侦查和审判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是什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如下: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怎么处理法律快车提醒您,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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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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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欠款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人欠款有欠条可以起诉吗个人欠款有欠条可以起诉。当事人因为欠款纠纷要提起诉讼的,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欠条一般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欠条怎么打才最正确欠条最正确的打法,需包含以下内容:1.欠条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欠条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欠条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欠条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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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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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无力偿还的可要求担保人吗
    施。无力偿还贷款有可能要坐牢的,如果是恶意贷款的情况下是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一、被告无力偿还的可要求担保人吗被告无力偿还的可要求担保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担保的方式不一样,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1.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可以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即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二、无力偿还贷款要坐牢吗无力偿还贷款有可能需要坐牢。一般来说,无力偿还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但涉及刑事犯罪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的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无力偿还债款怎么起诉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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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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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未成立即生效吗
    效要件即可。但如果主合同约定只有交付定金后才生效,该合同不能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二、定金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定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其诉讼时效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收到侵害以及实施侵害的行为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定金合同权益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不受人民法院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定金一般交多少定金一般交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律快车提醒您,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的限定是数额标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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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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