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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案,一审判处12年二审改为5年
    烤并饮了大量的酒后,于2012年2月17日凌晨六时许到某水疗洗浴中心洗浴后在休息大厅休息。在休息时被害人徐某某和男友张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吕某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被害人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张某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就是这样一桩简单的强奸案,历经两审,两级法院量刑却是天壤之别:一审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吕的家属委托了律师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重新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为何出现这种判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此罪的,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五种情形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五种加重情节之一就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本案中,事发的场所即洗浴场休息大厅内的休息间就被一审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以致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情节成立,所以在十年以上量刑最终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二年。实事求是地说,将洗浴场所的休息大厅的休息间当所公共场所并无不当。但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和当众强奸并不能等同。一审法院及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便忽视了这一点。当然,吕某某的原辩护律师以无罪来为吕某某辩护,完成不顾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加重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则是最大的败笔之一(顺便提一下败笔之二是吕没有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推断出被害人是同意的)。以致出现了原审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此辩护意见,恰恰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情形的成立”。在二审中,律师重点提出:吕某某冒充被害人的男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即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而没有通过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欺骗性本比强制性的危害性要低;从吕某某的主客观上看,其不希望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人看到,所实施的行为是隐蔽进行,并且本案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强奸时有人看到,说明不存在“当众强奸”之说;结合案件的相关客观情节,对吕某某应当在最轻的一档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上述律师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高度重视。2012年10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水疗城的休息大厅虽然是公用的场所,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是上诉人吕某某采取的方式实质上属于隐蔽的,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做出了与一审截然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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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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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常明律师代理的又一起毒品案件嫌疑人成功获释
    而无罪获释。这是本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的又一起成功案例。因两位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所提的律师意见受到了办案部门的重视,结果既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涉嫌毒品犯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追究。我们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曾多次成功代理案件,使多起案件未捕未诉或被判决宣告无罪,在业界保持着较好的赞誉度。上个月云南省律师协会首次云南专业律师专家评审名单公布,胡律师也成功上榜,显然了其实力获业界认可。在此,律师提示:假如您的亲朋好友被抓了,怎么办?请您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是禁止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应该第一时间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去会见,全面了解情况,并向办案部门口头和书面提出律师意见,请根据情况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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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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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合一起案例分析“人赃俱获”不代表不构成自首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能够准确地抓住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这是一个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辩护要点。但是有些特殊的案件,要准确地把握和认定这一点,却并不容易。近日,我们律师在担任一起盗窃案的辩护人时,就曾提出,虽然表面上看涉嫌盗窃的当事人是“人赃俱获”(即人与赃物当场被查获),但是应该依法认定为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正在审查起诉的当事人最终做出不起诉处理。案情是这样的:2021年8月12日傍晚,从外省来云南避暑的肖某吃了晚饭后,在租住的住地周围散步时,发现一住户家的院子里围杆内一根外观奇特的树根(实为紫檀木,事主为从事根雕之用),于是悄悄地打开院门,将该物拖回家中放置于卫生间内。当晚失主通过查看监控后进行了报警,随后其参与民警对监控涉及的单元进行排查。当晚十时,警方将肖某查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卫生间内找到了失物。这就是典型的人赃俱获。对于这样一个有点简单且并不复杂的案件,律师团队并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而是予以认真审查。通过审查细节,并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于是提出了当事人肖某具有可以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表面上看事发当晚肖某就已被查获,但是当时公安机关只是受案“初查”,并未正式刑事立案,当事人本人是按公安机关的指示和通知等待涉案的物品(根雕用的紫檀木)是否属于国家濒危野生植物物种以及物品价值进行鉴定后才决定是否刑事立案;在此期间,肖某并没有躲避追查和处置,而是听候公安机关的传唤和处理,直到一个多月后的同年9月28日,涉案物品鉴定结果出来后(属于非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物品价值超过盗窃案认定的法定追诉标准1000余元),公安机关才决定刑事立案,并电话通知远在外省的肖某前来处理,肖某就已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案,如实陈述涉案情况,并表明愿意接受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律师提出:肖某在刑事立案(2021年9月28日)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虽被发觉,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也无限接近和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更完全可以按“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对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在本案中,肖某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律师再结合其他可以酌情从宽、从轻处理的情节后,郑重地向办理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予以不起诉处理。今年春节前夕,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正是有了辩护律师的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精准把控,使案件正式了结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律师再顺便普及一点法律小常识,在一些媒体报道中,不时出现检察机关对某某某涉嫌某种犯罪指控一案,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提法是错误的,“免予起诉”属于“过去时”了;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有权做出起诉、不起诉和免予处理三种结案方式。后来法律修改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结案处理结果只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没有免予起诉之说。毕竟原存在的“免予起诉”在法条上的提法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不得认定为有罪,故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和错误,于是修订法律时予以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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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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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免予起诉”在法条上的提法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按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前不得认定为有罪,故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和错误,于是修订法律时予以删除了。那么,现行的不起诉案件从法律上说,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下面律师具体结合自己的亲身实践来谈一谈。第一种:法定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现行《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订)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第16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述规定的前者“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即犯罪行为纯属虚构的等情形,案例应该很多,包括现实中曾出现的各种冤假错案,相信大家都会举出一些;至于后者即第16条规定的各种情形,篇幅所限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现举一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女儿的委托,其父亲因涉案犯罪被批捕关押在看守所,案件已被移送到了检察院。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当事人吴某某,吴承认曾向他人(同案被控犯罪的主犯)汇了5万元钱,但是那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借款,并不知道对方是违法犯罪人员,更不知借款人从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而证据上,经过阅卷分析,律师提出,要认定吴某某汇款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从事具体的犯罪活动或犯罪活动企图证据不足,双方作为做生意认识多年的朋友,二者的转账汇款行为系出于“借贷”的可信度较高且符合常理,吴某某汇款的行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和其他的任何犯罪。此律师意见受到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和采纳,2021年1月15日,昆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案予以结案,对犯罪嫌疑人之一吴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吴某某得以释放。这个案件,就是法定不起诉案例,即吴某某绝对不构成犯罪。第二种,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做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说的情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2018年外省在昆明呈贡从事鲜花生意的余某某在逛昆明南博会时以网上重大走私、贩卖毒品在逃犯为由被抓获,后被移交给西双版纳州某县公安机关侦查,余某某也被关押到了该县看守所。虽然第一时间便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且曾多次前往异地会见余某某,并同办案部门反复交涉,但是余某某还是先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再后来被移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经过不懈的努力,律师提出虽然在此三年前的所谓“同案犯”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610克被判刑已形成事实,但是要称该被先行被判刑的三人(从犯)系受余某某指使和安排证据不足,毕竟余与三人认识、不排除余被三人冤枉的可能性,余辩称的自己与三人存在业务往来形成汇款的可信度较高等观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于是对余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第三种,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1条第3款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现举一例。2021年8月12日傍晚,从外省来云南避暑的肖某吃了晚饭后,在租住的住地周围散步时,发现一住户家的院子里围杆内一根外观奇特的树根(实为紫檀木,事主为从事根雕之用),于是悄悄地打开院门,将该物拖回家中放置于卫生间内。当晚失主通过查看监控后进行了报警,随后其参与民警对监控涉及的单元进行排查。当晚十时,警方将肖某查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卫生间内找到了失物。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通过审查细节,并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于是提出了当事人肖某具有可以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人赃俱获时公安只是初查并未立案,之后肖等候财物价值等鉴定并未逃避处罚,公安立案后接到电话即按时到案接受处理等,可以视为投案等),再加上财物已追缴,价值不算太大(超立案标准不算太多),属于初犯偶犯等情形,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最终该意见得到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的采纳,对肖某做出了不起诉处理结案。这个案件就是属于典型的相对不起诉。小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提出检察机关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虽然这不是什么新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考核、个人责任等做衡量,要让法律所规定的三种不起诉案件真正落实还需包括广大辩护律师在内的各方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胡常明律师 胡常明律师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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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伤可以撤销案件吗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二、打架轻伤怎么赔偿打架轻伤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参与打架致人轻伤的会留案底吗参与打架致人轻伤的会留案底。法律快车提醒您,打人致轻伤后,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底一般指当事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郜云律师 郜云律师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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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欠款有欠条怎么写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个人欠款有欠条怎么写个人欠款有欠条的写法如下:1.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身份证上的姓名,条件允许时,应在借据上复制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加盖单位公章;2.金额单位要明确,金额应用中文大写字体,分比要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3.要明确表达,注意避免歧义。归还日期要明确。如果有利息协议,应该依法写明,如果没有利息协议,如果有违约,也应该写明。如果有担保人有违约,也应该写明担保人;4.最好注明担保人一种方式。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别人欠我钱,有欠条我能告他吗?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郜云律师 郜云律师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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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
    陈勇律师 陈勇律师
    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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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几点思考
    业破产时,其保证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上的
    陈勇律师 陈勇律师
    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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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州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 楚雄州债权债务法律专辑
  • 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无证据借款如何诉讼?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本文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助您了解借条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借条格式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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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手中有欠条,能否顺利起诉?本文详细解析了欠条起诉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否有手印,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文章还探讨了无手印欠条的有效性,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常识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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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再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及迟延期间。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债务利息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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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是多少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是多少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如何计算?担保人起诉需注意哪些事项?本文详细解读了债务纠纷的起诉费用标准,包括根据案件金额的不同分段计算方式。同时,文章还提醒担保人起诉时需注意通知债务人。
    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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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钱不还怎么起诉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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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不还怎么办?本文详细介绍了起诉借钱不还的流程、所需材料及时效问题,帮助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快来阅读,了解如何依法追讨欠款吧!
    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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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写欠条才有效
    如何写欠条才有效
      想知道如何写欠条才有效吗?本文详细指导你如何撰写欠条,包括有效构成、保管和注意事项,让你轻松掌握欠条的正确写法。读完本文,你将不再为欠款问题烦恼。
    欠条格式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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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偿还
    债务偿还
    个人还不起债务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欠网贷还不上不会坐牢。那么债务偿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债务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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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对方的债务
    离婚后对方的债务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不需要偿还。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需要进行偿还。但是离婚后,双方已经不再具备婚姻关系,失去了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后对方的债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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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信用卡欠款
    离婚后信用卡欠款
    信用卡欠款如果是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婚后信用卡欠款的相关知识。
    信用卡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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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债务怎么分
    离婚时债务怎么分
    离婚之前的债务额分割办法: 1、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时债务怎么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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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
    公司资不抵债能解散。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那么资不抵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资不抵债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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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写欠条怎么写
    离婚写欠条怎么写
    现在人的法律意识是比较强的,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的时候,不能空口无凭,要有文书,就比如朋友之间互相借个钱,不管金额多少,都是要写欠条的,没什么不好意思的,那么离婚写欠条怎么写?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离婚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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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债权债务律师图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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