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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违法扣车行政赔偿案 获赔5万元赔偿款
    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皖BXXXXX,该挂靠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挂靠车辆依法享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2022年1月12日晚,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上述车辆将江苏省昆山市运输货物送至安徽省宁国市某某食品厂门口附近停放。2022年1月13日上午,在宁国市某某食品厂门口卸货过程中,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将王某某的车辆扣押至宁国一停车场。当天下午,王某某来到宁国市某某局接受处理,宁国市某某局以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以“证据登记保存”名义对享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上述车辆予以了扣押,并向王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22年1月14日,王某某到宁国市某某局找工作人员,问事情怎么处理?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口头告知王某某要处罚,并继续扣押车辆。此后王某某多次到宁国市某某局要求返还车辆无果,直至2022年3月3日,王某某在交纳了1200元停车费用后,才将车辆取回,但是宁国市某某局仍然扣押着车辆行驶证没有返还,直至2022年3月6日王某某才收到宁国市某某局通过快递寄出的车辆行驶证。律师工作王某某、盛某某认为宁国市某某局的上述扣车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王志昕律师向宁国市某某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王律师分析研究后认为:宁国市某某局以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以所谓“证据登记保存”名义对车辆和行驶证扣押共计53天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宁国市某某局的上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王某某的财产权,具体包括皖BXXXXX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停车费用、聘请驾驶员的工资报酬、来回宁国的交通费等,应由宁国市某某局行政赔偿。为此,王律师代理王某某、盛某某依法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结果本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律师发表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法官在向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进行了释法以后,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此,经过调解、和解,宁国市某某局共计向王某某赔偿了5万元的损失,王某某依法撤回对宁国市某某局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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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28万余元
    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发包方将上述工程交由某某公司承建。2016年7月5日,某某公司与陆某某补签了《协议书》,约定受某某公司委托,陆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进入该项目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该项目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原承包项目负责人为胡某某,2012年11月6日某某公司发文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陆某某。陆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等进场进行该装饰装修项目工程的管理及施工工作,该项目工程于2013年5月28日完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因施工前,某某公司和陆某某双方未签订该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所涉及项目工程利润分配等事宜双方未文字落实。经2016年6月25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三、建设单位分五次共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1781428.96元。四、陆某某在某某公司处总预支工程款120万元,陆某某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为1223798元,陆某某垫付工程款23798元。尚欠的23798元,在办理审计决算后由某某公司汇入陆某某指定账户。五、现该项目工程只剩余油漆、铝合金窗两单项工程尚未结清余款,待审计决算定案后,陆某某负责按决算审计实际面积与施工班组进行决算。六、项目工程成本花费金额:某某公司支付该项目工程施工班组人工费款额等+陆某某在该项目工程人工、材料等花费款额+审计过程中用于该项目工程开支款额。七、项目工程利润金额: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总金额-项目工程成本花费金额。八、项目工程上缴某某公司管理费金额:陆某某同意按审计决算总金额的6%上缴某某公司管理费。九、项目工程利润金额分配:项目工程利润金额-项目工程上缴某某公司管理费金额=该项目工程某某公司和陆某某双方共同利润,同意按该项目工程某某公司和陆某某双方共同利润的50%分成。十、陆某某负责办理竣工资料上报及决算审计工作。决算经审计部门定案后,双方对该项目工程已到某某公司账户剩余的工程款额核算后分配,并完成对施工班组剩余尾款的结算给付。十一,双方利润核算完毕后,某某公司出具陆某某应得分成利润金额字据,并签字盖章交由陆某某。建设单位随后支付某某公司该项目工程尾款时,某某公司在款额到账次日,把陆某某应得的利润款额全部汇入陆某某指定账户,某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支付陆某某应得的利润款额。以上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9月27日,安徽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载明宣城市某某枢纽装饰装修工程审核金额为2586293.37元。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22年9月21日间,某某公司已收到建设单位2586293.37元。期间,某某公司缴纳案涉工程税款101472.65元、保险费1952元、资料费7000元。某某公司违反上述《协议书》约定向门窗班组李某某付款25万元(2013年2月8日5万元、2021年2月9日20万元,陆某某对5万元同意抵扣、对20万元款认可55190元)、违反上述《协议书》约定向油漆班组杨某某付款23万元(2013年2月8日3万元、2021年2月9日20万元,陆某某对3万元同意抵扣、对20万元款认可118715元)、向脚手架班组汪某某付款10万元(2013年2月8日2万元、2021年2月10日8万元,陆某某对2万元同意抵扣、对8万不认可)。案涉工程施工前期发生安全事故,2013年1月25日李某某在某某公司领取事故处理款16万(其中支付事故赔偿款14万元)。某某公司向陆某某实际付款1303298元,该款包含双方结算的成本花费额1223798元,差额款79500元即为2013年2月1日支付陈某某脚手架租赁费的6.6万元及2012年10月19日张某某支付的13500元。律师工作某某公司未按50%工程利润的约定按时全额向陆某某支付工程款余款,侵害了陆某某的权益。为此,陆某某委托了王志昕律师代理诉讼。王律师充分利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收集关键证据,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诉讼中进行详细地举证、质证和辩论,击垮了某某公司的证据体系,法院基本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案件结果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向陆某某给付工程款利润款284994元,并承担陆某某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陆某某的工程款经过王律师的代理,得以成功追回。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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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获赔双倍工资、赔偿金
    地,从事某某模具的打磨工作。但宣城某某公司并没有和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正常每天工作八小时,若有加班等事宜均由宣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通过公司的微信群进行通知,张某某若需请假也通过该微信群告知周某某。2023年1月16日,宣城某某公司以张某某年龄大了为由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张某某2022年4月共上班25天,领取报酬4000元,此后八个半月共领取报酬42820元。律师工作张某某认为宣城某某公司突然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其权利,委托了王志昕律师劳动仲裁、诉讼,王律师了解案情认为:宣城某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和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张某某支付双倍的工资。宣城某某公司以张某某年龄大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根据张某某的工作时间,支付张某某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为此,本案经过王律师收集证据、劳动仲裁、诉讼,最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案件得以胜诉。案件结果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宣城某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820元。二、宣城某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6元。现宣城某某公司已按照上述判决,向张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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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敲诈勒索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发生打斗,喻某某右上臂受伤至医院治疗。后刘某某等人以周某某主动挑起事端为由向周某某索要赔偿2万元,刘某某等三人与周某某在烧烤店内谈判期间,因周某某对赔偿数额、付款方式等有异议,刘某某多次持尖刀、砍刀等凶器威胁、恐吓周某某。9月27日3时28分,周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一次性支付喻某某2万元。2022年9月29日,刘某某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2022年12月4日,刘某某与周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共同退赔周某某4万元,取得周某某的谅解。律师工作王志昕律师接受刘某某父亲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分析研究后认为:刘某某等人是向周某某索要喻某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属于行使权利(维权)的行为,没有侵犯周某某的财产权;刘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周某某财产的目的,索要的是赔偿款,目的具有正当性,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此,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多次沟通交流,并提交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1、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看,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没有非法占有周某某的财产,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该罪的犯罪客体(即保护的法益)系公私财产权,其本质是不法手段取得他人的财产,与行使(包括行为人自认为存在的)权利有本质的区别,如行为人认为“吃亏”而使用恐吓手段,提出适当的或者较高的民事赔偿要求,权利行使因为可能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无罪处理。本案中,通过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某某烧烤城的监控视频可以相互印证证明:(1)周某某和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饮酒中,周某某吓唬刘某某说其是混黑社会的,杀过人,坐过黑牢,并向刘某某展示手臂上的纹身,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2)周某某向刘某某大声叫吼:要么喝酒,要么称其为“大哥”,并用一只手臂勒住刘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空啤酒瓶(进行打击威胁),进一步强行压制、逼迫刘某某喝酒,后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才反击周某某,4人相互拉扯、扭打在一起;(3)在相互拉扯、扭打过程中,喻某某手臂受伤,受伤具体原因不明,伍某某当时以为是周某某造成的,后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均判断是误伤,具体怎么误伤也不清楚,视频中也不能反映;(4)喻某某手臂受伤,缝了两层十几针,其是做厨师的,工资约定为每月8000元,其主张2个月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后期检查费等损失合计为20000元;(5)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是基于周某某故意挑起矛盾,进而引发拉扯、扭打造成喻某某手臂受伤,认为应该由周某某全部承担责任,才向周某某要求赔偿20000元的;(6)周某某是向喻某某支付20000元,用于赔偿喻某某损失的,事后刘某某、伍某某没有从中取得任何收益。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周某某先使用“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后使用“硬”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强迫刘某某喝酒,故意挑起了矛盾,引发了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和周某某的拉扯和扭打,在拉扯和扭打中造成喻某某手臂受伤,周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民事侵权行为,在事情的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其故意挑起矛盾的行为与喻某某的手臂受伤损害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依法有对喻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义务,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据此向周某某要求赔偿2万元损失属于权利行使(或称为私力救济)行为,周某某支付的(即喻某某获得的)赔偿款2万元,可能在法律上就属于其本应该赔偿的款项(即喻某某该得到的款项),其财产权可能并没有损失(即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没有获得非法财产利益),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的行为因缺乏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构成要件,而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看,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上,喻某某的受伤不是事先刻意制造或者编造的,是客观真实的,其主张的损失数额经过计算也合法合情合理的,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是基于周某某故意挑起矛盾的“正确认识”和喻某某的受伤是周某某直接造成的“错误认识”,主观目的是向周某某索要赔偿款,目的具有正当性,该赔偿款用于填补喻某某的损失,刘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三人均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于本案实际赔偿的数额有可能稍微超出法定赔偿数额,也具有现实正当性,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提出超过法定的赔偿主张,实践中也有大量调解数额超出法定标准赔偿数额的情况出现,不能据此否定主观目的的正当性。补充辩护意见在和检察官交流过程中,检察官又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王律师再次研究后认为:刘某某持凶器恐吓周某某的行为事出有因,不属于无事生非,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如下:1、刘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周某某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强迫刘某某喝酒,故意挑起矛盾后,刘某某等人确有和周某某拉扯、扭打行为,但这属于事出有因,带有防卫性质的适度反击,并没有造成周某某轻伤和轻微伤,通过案发后拍摄的周某某身体照片可以看出,周某某只有轻微的已痊愈的软组织挫伤,并且还不能排除是周某某自伤造成的。在喻某某医治完回某某烧烤城后,刘某某虽有持刀威胁、恐吓周某某的行为,但是没有实施任何持刀伤人和殴打的行为。2、刘某某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理由基本同第一大点。另很显然,刘某某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3、刘某某没有多次或者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周某某的行为,虽有持凶器恐吓周某某的行为,但依法不属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依据寻衅滋事罪的刑法字面文意,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客观上要求破坏社会秩序,对于本案事出有因,系周某某暴力强迫刘某某喝酒,故意引发的矛盾,造成喻某某受伤进而发展到刘某某持刀恐吓周某某索赔,依法不属于“无事生非”,也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依据上述解释第1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刘某某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王律师还一并提交了酌情不起诉的辩护意见(略)案件结果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刘某某等人不起诉。现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为此,王律师辩护的刘某某无罪。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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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离婚无财产怎么办理
    本信息、离婚的原因等。一、自愿离婚无财产怎么办理自愿离婚无财产的办理方式是: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需要协议签订有关协议,无财产的不需要财产分割处理。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二、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哪些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2.离婚原因;3.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4.财产处理(婚前、婚后、房产、家具、电器、现金、存款等);5.子女抚养和教育;6.处理;7.其他约定(子女探视、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8.可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等三、民政离婚协议更改需要什么程序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苏伟律师 苏伟律师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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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离婚后彩礼需要退还吗
    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第二种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结婚时间短怎么离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1.当事人申请;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3.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4.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申请发给离婚证;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6.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诉讼离婚手续:(一)起草起诉状;(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四)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五)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六)法院作出判决。
    苏伟律师 苏伟律师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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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算不算犯罪
    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一、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算不算犯罪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算犯罪,但是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藏匿财产的,另一方可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发现一方藏匿财产的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可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式如下:1.夫妻将该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订立的书面约定。2.该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快车提醒您,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三、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法: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苏伟律师 苏伟律师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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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谁负责?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二、构成紧急避险要具备哪些条件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法律快车提醒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后者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吴兵律师 吴兵律师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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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 池州知识产权法律专辑
  • 怎么判定版权侵权
    怎么判定版权侵权
      如何判定版权侵权?本文详细解析了版权侵权的三大要素:侵权事实、违法性和过错。同时,还探讨了版权侵权事实分析、作品真伪及使用对比等关键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罪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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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
    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
      本文全面解析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制裁、刑事责任及民事救济途径。了解这些,能帮助你有效应对恶意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诉讼知识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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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否仲裁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否仲裁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否仲裁?如何认定有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本文为您详细解读了相关知识,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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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想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本文详细介绍了申请流程、选品种的技巧及技术要求。通过本文,你将了解到如何选择具有市场前景的品种,并掌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必备知识。
    植物新品种保护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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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机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商业机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商业机密包括的具体内容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了质量控制、设计图纸等。商业机密的特点在于秘密性、价值性等。商业机密被侵犯后,权利人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或起诉到法院。
    商业秘密保护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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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形商标必须登记版权吗
    图形商标必须登记版权吗
      图形商标是否必须登记版权?本文深入探讨了图形商标的版权问题,包括成为作品的条件、商标与版权的法律保护等。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你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避免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特征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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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
    申请专利权可以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过并不是所有发明都可以申请专利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如果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在专利部门授权专利后,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无效,那专利无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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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针对背书连续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背书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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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
    商标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事情,一旦没有处理好就会引起商标纠纷等一些法律问题,所以在买卖商标的时候你一定要找到一个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为你查询办理。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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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纠纷
    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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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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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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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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