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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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限价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纠纷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张某霞、孙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方与于某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于某桐承担。诉讼中,张某霞、孙某丽增加诉讼请求:确认我方与于某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事实理由:孙某亮因腾退名下宅基地签订了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获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定向安置房(某项目)一号房屋。孙某亮2017年5月16日死亡。我方是其合法继承人。2017年7月31日我方与于某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安置房卖予于某桐,售价200万元,于某桐已经支付30万元,房屋未交付。我方认为,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买卖定向安置房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方依法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于某桐辩称,不同意张某霞、孙某丽的诉讼请求。1、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2017年7月初张某霞、孙某丽主动提出出售涉案房屋意向并向我征求意见,双方经过近一个月的沟通、协商达成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现其在收取我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后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显然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张某霞、孙某丽并未如实提交双方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2017年8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了房款交付的时间、违约金数额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且与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是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即使交付亦不违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上市交易”的规定。《通知》并非完全禁止上市交易,而是赋予了出售方的选择权。第三,《通知》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目的、宗旨为了保障安置家庭的合法权益,张某霞、孙某丽为安置家庭的范畴,其自愿放弃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权利并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其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获得相应对价。上市交易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综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查明孙某亮与张某霞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孙某丽。2016年5月18日,孙某亮作为权利人与腾退实施人签署《某镇某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工作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约定应安置人口三人,置换、购买4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为某村定向安置房(某项目)一号房屋,并写明上述定向安置房产权为“限价商品房”产权。孙某亮于2017年5月16日去世,生前无遗嘱。2017年7月31日,张某霞、孙某丽(甲方)与于某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房屋以200万元出售给乙方,双方同时约定甲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2017年8月3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后6个月内支付100万元,若于某桐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张某霞、孙某丽同意顺延至于某桐取得其他房屋全部出售款后6个月内支付。《补充协议》另就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于某桐已经支付购房款30万元。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张某霞、孙某丽以协议无效为由未向于某桐交付房屋。庭审中,张某霞、孙某丽以交易房屋系定向安置房,买卖该房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坚持主张合同无效。于某桐不予认可,坚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另,根据本院另案就同一项目房屋向腾退单位核实情况,关于涉案项目安置房,其所占土地性质已经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已经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可取得大产权,房屋性质应为商品房,但是否交易受限尚无明确的政策出台,因受政策影响,短时间内尚不具备办理分户产权的条件,所谓“限价商品房”尚无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或政策依据。双方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裁判结果驳回张某霞、孙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涉案房屋系农村腾退改造后取得的回迁安置房,虽然《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中注明其属于“限价商品房”产权,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且难以确定办理期限,其产权性质尚无法明确。同时,虽涉案房屋系针对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搬迁农民,但尚无证据显示其被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范围。其并不属于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对购房对象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限制,也无需对购房人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故尚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交易有违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张某霞、孙某丽主张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常德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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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的四个老乡为谭先生拆一座两层的旧楼。3月13日,四个老乡相约来到谭先生家做工,在拆除前先做准备工作,由原告雷先生在一楼负责收拾,潘姓老乡在二楼收拾,潘姓老乡没有注意到雷先生的安全,把二楼木板抛到楼下砸到雷先生头部,导致雷先生倒地昏迷被送到东莞市某医院医治。为此,雷先生总计住院三次共计45天,所用医疗费12万余元,休养近两年后,仍有后遗症且无法再打工赚钱了。一直以来,除了谭先生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其他三个老乡有人情上的探望外,没有谁再肯承担责任了,他们均采取回避态度。原告一家很苦恼,经过反复考虑,决定委托我代理案件走法律途径维权。通过听取家属的陈述,整理案件资料,我决定还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把业主谭先生及其他与原告一起做工的三个老乡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诉讼。本案管辖法院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应的法庭是道滘法庭。网上预约成功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后,按要求把立案资料递至法庭。法庭收到后组织诉前调。遗憾的是,四个被告均拒绝调解,均认为己方无责,调解员无奈只得把案件返回立案室,由立案室正式立案了。除了业主谭先生这个第一被告外,其他三被告均采取逃避态度,不接受法院的诉讼材料。书记员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我后,我通过原告家属给这三个老乡发了律师函,原告家属把律师函转给三个老乡后,三个老乡才终于应诉了。期间,涉及到选择鉴定机构,更换鉴定机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了普通程序。从立案迄今时至一年,今天我收到了法庭电子送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原告自己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业主谭先生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被告潘姓老乡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业主需要另行支付给原告赔偿款约四万五千元,被告潘老乡需要支付给原告赔偿款高达二十三万元。本案自立案来,开庭三次,纷争不断,但这个判决总计支持原告赔偿款约二十七万五千元,这对于原告的律师我来说,无疑是个成功的案例。本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14190号。
    常德律师-李翠英律师 李翠英律师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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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某交通肇事案辩护律师意见
    生交通事故,三轮车上三人当场死亡。会同县
    常德律师-马倩律师 马倩律师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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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某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生交通事故,三轮车上三人当场死亡。会同县
    常德律师-郭丰律师 郭丰律师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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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某交通事故质证意见
    号车辆的所有权人并非常德市**单位,湘J
    常德律师-马倩律师 马倩律师
    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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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答辩案例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出答辩答辩请求驳回
    常德律师-马倩律师 马倩律师
    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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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接受遗赠行为?
    赠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在实践中,有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属于接受遗赠呢?遗赠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有效遗嘱,取得受遗赠权。一般而言,遗赠对受遗赠人有益,但即使有益,也不能违背受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因涉及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被赋予期限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司法实践中,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向法院提起诉讼;2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3、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4、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证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均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据,对于一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存在一定困难;而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方式,也可能因为相对人的反对,从而无法证明已提出接受遗赠的事实及具体时间。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因此,在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为完成对受遗赠权的处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常德律师-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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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因员工旷工被开除,赔偿!
    给开了,这样公司需要赔偿吗?又有些劳动者会问律师,我就请了几天假,跟部门主管说过了,主管也同意了,但是在休假期间,领导突然又喊我回去立马上班或者直接行政人事直接给我来个解雇通知,内心一万个为什么,不是同意请假了,还跟我来这损招,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以上的种种问题,律师当然可以给你个确定的解决方案。但是遵循一个原则,公平合理性,公司开除一个人,不想赔偿的前提是合法解雇,怎么才能算合法解雇呢?那就是尽可能的做到给劳动者多次机会,劳动者仍然知错不改,那公司就不能继续惯着你了,这时解除劳动关系就显得水到渠成了,所以根本不存在违法解雇赔偿的事情。那如果公司秉着公报私仇的原则,只是因为领导不喜欢或者公司本来就想裁员,正好抓住员工的某一个话柄,刚好借这个机会裁员,那不好意思,公司也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的,毕竟裁员是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才能说的过去,不然赔偿2n是跑不掉的了。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劳动案件,员工因为回家休陪产假,事先也跟公司部门主管请好假了,结果公司出尔反尔,在休假的第一天就直接在行政HR通知员工不用过来上班了,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心里有一万个为什么,好好的,就这样被解雇,简直是气不打一处来,公司事后还以员工未遵守公司的员工规章制度履行线上请假手续,所以口头请假不算数,员工心想这是什么骚操作,线上审批几百年都没用过,现在翻脸来这一套,于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最终法院支持公司赔偿2n赔偿金。所以律师在此建议,公司开除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常德律师-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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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律师意见﹙二﹚(周**交通肇事案)
    1号认定书﹚的十天之后即3月15日,同样
    常德律师-马倩律师 马倩律师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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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律师意见1(周**交通肇事案)
    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501号认定书﹚
    常德律师-马倩律师 马倩律师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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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律师意见﹙二﹚(周**交通肇事案)
    1号认定书﹚的十天之后即3月15日,同样
    常德律师-郭丰律师 郭丰律师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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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律师意见1(周**交通肇事案)
    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501号认定书﹚
    常德律师-郭丰律师 郭丰律师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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