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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6 篇文书

  •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农信社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自1982年12月,李*到农信社工作。2004年1月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与刘*配偶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作为借款人,先后在农信社贷款共计44万余元,逾期分文未还。2009年9月17日,李*与刘*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农信社先后印发金*(2010)191号文件和(2010)193号文件,将省联社济宁办事处《关于深入开展非应计贷款集中清理处置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王**因与沈阳三橡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的户口记载其生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王*、王*在原审期间又诉称“王*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王*于2011年7月1日因病死亡后,王*、王*在向法院主张丧葬费、医疗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吴**与德阳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吴*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吴*提交的其与吕*万金谈话录音一审、二审已经提交,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二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依法不属于新证据,且该录音内容也不能证实其所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故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吴**与德阳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吴*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吴*提交的其与吕*万金、黄*及其下属的谈话录音一审、二审已经提交,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二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依法不属于新证据,且该录音内容也不能证实其所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故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辛**与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一)原审以民事案件受理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辛*以请求补发退休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给付工伤复发治疗费等为由,在四平市*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2日作出四劳仲裁字(2004)第80号裁决后(以下简称第80号裁决书),再行以制糖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并无不当。辛*认为构成行政诉讼案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二)辛*请求给付退休金、医疗补助金及工伤复发的继续治疗费等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问题。根据原审及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第80号裁决已就辛*提出的拖欠3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罗**因与上海太**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应否恢复罗*与太平洋饭店的劳动关系问题。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调解协议,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该项申请亦未予审理,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且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多年,罗*的身份已由我国内地居民变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并在香港居住,从本案情况看,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已属客观不能,故罗*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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